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在公示过程中,对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用电价格,产生公用及损耗电量的,应在电价基础上另加当月各户分摊电量,在公示牌“计费单位”中标示“元/度(电价+分摊损耗)”,并在“备注”栏注明各户分摊电量计算公式,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损耗电量分摊率、各户分摊电量等情况。
5、采暖费(3项)
采暖费分为低保户、居民、非居民3项。市政集中供热的实行政府定价,填写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
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新、经开区域内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价局备案,高新、经开区以外物业服务企业向小区(楼宇)所在区县物价局备案。填写公示经备案审核的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文号或收费证号。
依据市物发〔2012〕265号文件规定,市政集中供热,城市低保户22元/吉焦或建筑面积4元/m2·月;按面积计算的居民用热5.8元/m2·月,非居民7.5元/m2·月;按热量计算的居民用热44元/吉焦,每千瓦时0.16元;非居民用热59元/吉焦,每千瓦时0.21元。按热量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基本热价占总热价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70%,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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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热费=基本热价<1.74元(5.8元/ m2·月×30%)×供热建筑面积×4>+计量热价<30.8元/吉焦或0.112元/千瓦时(44元/吉焦或0.16元/千瓦时×70%)×用户所用热计量数>。
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计算公式为: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根据相关政策,供热企业委托物业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应当进行公示,未受委托、不代收代缴的应不公示,也不得收费。受委托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在公示过程中,对市政集中供热的按面积计算的见示例二:低保户“4、元/m2·月、市物发〔2012〕265号”;居民“5.8、元/m2·月、市物发〔2012〕265号”;非居民“7.5、元/m2·月、市物发〔2012〕265号”。
对市政集中供热的按热量计算的应公示:低保户“22、元/吉焦、市物发〔2012〕265号”;居民“44、元/吉焦、市物发〔2012〕265号”;非居民“59、元/吉焦、市物发〔2012〕265号”。按热量计算的应在公示牌“备注”栏注明总热费计算公式,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示用户所用热量、热费计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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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锅炉供热公示格式方式方法同上。同时,自备锅炉供热的还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专门公示每天供热时间、每天供热时段、备案时间。
6、生活垃圾处理费(1项)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依据市政办发〔2005〕71号文件规定,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经开、曲江新区市容管理部门,收费对象为在本市城六区和高新、经开、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具体收费对象分为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因本次规范的主要是居民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收费行为,因此,公示牌只设定了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1项,应公示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见示例二:居民“2、元/人·月,市政办发〔2005〕71号”。
根据相关政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物业代收代缴的,物业企业应当进行公示,未受委托、不代收代缴的应不公示,也不得收费。物业企业接受委托向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业、旅店业、集贸市场、商业网点等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按市政办发〔2005〕7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并进行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中小学、福利院的,不征收;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市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征。
7、电梯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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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的文件规定,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省物价局制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根据陕价管发〔2002〕120号的文件规定,电梯动力用电电费维持现行分摊办法不变,即遵循“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企业通过电梯费向业主收取。目前我市主要有以下几种计费方式,有的确定基准楼层基价,在基准楼层基础上向上向下按一定幅度逐层增减;有的确定统一价格标准按户收取;还有的按面积收取,等等。较普遍的是按第一种方式计收。因此,电梯费应公示本小区具体明确的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见示例二:居民“X.XX±X.XX、元/户(X层)、陕价服发〔2012〕106号”。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物业小区名称、起始时间、车场类别、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以及备注、监督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涉及小型汽车、大型汽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等6项。
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制定不同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具体价格。车辆实行刷卡出入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出入卡时,可按10元/卡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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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一次性收取工本费,对临时出入的车辆只能按次收取停车费,不得计时收费。依据市物发〔2012〕259号文件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按备案审核的标准进行公示。
根据相关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备案和《收费证》的情况下亮证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公示牌中填写公示经备案的物业小区名称、收费起始时间(执行时间)、车场类别、收费标准等,并在“收费依据以及备注”栏第一条位置填写备案批准文号或收费证号等;向业主收取出入卡工本费的,应在公示牌“收费依据以及备注”栏第七条位置进行公示;同一小区存在两种车场类别的,应分别用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其他公示
除上述内容明确的明码标价规范方式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也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和西安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服务收费公示牌、价目表,自觉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保障广大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投诉权,共同维护我市规范有序的价格收费秩序、努力营造我市公开透明的价格收费环境。
原来网址: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xa.gov.cn/websac/cat/634/634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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