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市区规划管理规定(2)

2019-04-21 13:43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⑤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二

高层 平 垂 行 直 布 布 置 置 山墙 两 多层、中高层 平 垂 山墙 低层 平 垂 山墙 单侧 行 直 两 单侧 行 直 两 单侧 布 布 置 置 布 布 置 置 侧 高层 多层 低层 或无 6 6 — 侧 或无 13 13 9 12 9 6 6 6 6 6 — — 9 6 6 侧 或无 9 9 6 6 6 6 — — — 20 15 13 13 9 9 13 9 9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 m(含10 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 m、小于24 m(含24 m)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 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按照表一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二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报国家或者省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

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凡在市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城区建筑凡体量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20000平方米的商住建筑,都要在全国范围内考察符合条件的3家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招标。

(二)新城区新建建筑物临城市主干道建筑规模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低于50米,高层建筑底层带有商业的商业用房层数一般要达到3层以上,外墙采用石材干挂。建筑色彩采用套色,屋面原则上采用坡屋面,突出屋顶建筑物临街道立面的城市设计。

(三)不断更新设计理念,注重街景设计和建筑风格,突出建筑的时代元素和文化要素,防止“千街一面”,做到一楼一景、一小区一特色、一功能区一个整体。突出天际轮廓线、建筑形式和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突出整体美感,与整个城市相协

调。

(四)新建住宅,应根据居住区、小区、组团规模合理确定临街配套建设开放的小区广场,以满足居民休闲和健身需要。

(五)旧城区片区开发项目、新城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居住建筑每15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1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并按照70%以上的停车位设在地下的目标规划建设停车场。 (六)新、旧城区商住小区建设必须配建两个不少于20平方米的蔬菜门市部。

(七)新、旧城区商住小区建设必须配建2-3处公共厕所,面向街道,提供公共服务并设立醒目标识牌。

(八)新建的学校、机关办公楼、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他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中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他用地绿地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新建住宅区内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按照居住区、小区、组团规模配建一定规模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区按照要求及便民原则逐步改造完善。

(十)新建建筑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绿化、后建设”的建设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并报市城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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