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园林法律法规

2019-04-21 15:35

五、园林法律法规

(一)《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一、总则

1、城市绿化条例意义及适用范围:

意义: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绿化规划的行为主体和要求:

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

(1)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2)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

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二、规划

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要求: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管理与保护 1、城市绿地的管理主体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措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3)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罚则

(1)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一、规范的意义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

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二、风景区的分类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三、 风景区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

景游憩境域。

四、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资源、景观、景群的概念

1、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2、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3、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4、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五、风景资源评价

1、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 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 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4)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5)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6)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2、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 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

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六、风景资源分级标准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七、风景区的分区

(一)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二)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八、结构与布局

(一)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二)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九、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原则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环境要素状况 生态分区 大气 × -或+ 危机区 × × × 不利区 -或+ -或+ - 稳定区 - - + - 有利区 + + 注: ×不利;-稳定;+有利。

- + + - 然保护措施 -或+ × -或+ × -或+ - - + + + × -或+ -或+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或+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 -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 +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水域 × × 土壤植被 × ×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3.5.6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十、风景区各专项规划

(一) 风景游赏规划

1、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2、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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