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诗杀人并不是一个很充分的理由。从宋刘现存诗歌的数量来看,两人的差距很大。《全唐诗》存刘希夷诗1卷23首,《全唐诗外编》《全唐诗续拾》补诗7首,共30首。《全唐诗》存宋之问3卷187首,仅数量就远远超过刘希夷诗,且其中不乏上乘之作。虽然,这并不能证明宋不可能偷诗,但至少说明他偷诗的可能性很小。至于诗歌的质量见仁见智,往往无法比较。但史书所载,对宋之问却十分有利。《旧唐书·文苑》云:“之问弱冠知名,尤善五言诗,当时无能出其右者。”而刘希夷则“体势与时不合”“不为所重”(元辛文房《唐才子传》)。《旧唐书·文苑》又云:“则天幸洛阳龙门,令从官赋诗,左史东方虬诗先成,则天以锦袍赐之。及之问诗成,则天称其词愈高,夺虬锦袍以赏之。”(此事《新唐书·宋之问传》也有载,不赘述)。宋之问《龙门应制》虽是一首应制诗,但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兴完成一首四十二句,二百八十六字的长诗,又能获武则天的锦袍之赏,说明宋的写诗水平非同一般。盛唐张说认为:“李峤、崔融、薛稷、宋之问之文,如良金美玉,无施不可。”(《旧唐书·文苑》)《新唐书·文艺上》评曰:“及之问、沈佺期,又加靡丽,回忌声病,约句准篇,如锦绣成文,学者宗之,号为‘沈宋’。语曰‘苏李居前,沈宋比肩’,谓苏武、李陵也。”将“沈宋”并称,并比之“苏李”,可见对宋之问评价之高。这些历史记载足以说明宋之问在文坛上的声名、地位和影响都远在刘希夷之上。何至于为博名
夺诗而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自己的外甥? 平心而论,宋之问诗集中也确实有不少著作权存疑者。据《御定全唐诗》所载宋之问传世之作共三卷187首诗歌:其中卷51存疑5首,卷52存疑11首,卷53存疑1首,三卷合计著作权存疑者17首,存疑率高达9%。 其中,卷52第74首《饯中书侍郎来济(一作太宗诗)》,可以排除恶意剽窃的可能性,当官有瘾的宋之问,应该没有偷太宗诗的贼胆;卷52第19首《冬夜寓直麟阁(一作王维诗)》和卷52第73首《驾出长安(一作王昌龄诗)》也可排除,二王属于后辈作家,宋之问要剽窃他们,需要穿越到盛唐,也不可能。 当然宋之问诗集中与同一时期作者诗作相同而存疑的也不少,卷51有四首注明“一作沈佺期诗”,分别是《芳树》《折杨柳》《长安路》《有所思》,有一首注明“一作刘希夷诗,题云代悲白头翁”,即《有所思》(卷51第48首),卷53有一首注明“一作李乂诗”,即《奉和幸韦嗣立山庄侍宴应制》(卷53第7),卷52有8首注明“一作沈佺期诗”。三卷诗集中仅疑作沈佺期诗的就有12首。按理,如果宋之问真是“文抄公”,他最应该除去的心腹大患是沈佺期。为什么他不去杀大名鼎鼎的沈佺期,而偏偏把一个声名微弱的刘希夷杀了?难道就因刘希夷“许而不与”吗?为什么后人不去替沈佺期申诉,不去指责宋之问抄沈佺期的诗,而唯独替刘希夷鸣不平之冤?难道只因沈佺期活着而刘希夷死了吗?如果仅凭一首相同之作就判定某
人剽窃,甚或有杀人嫌疑,这是很不严谨的(还不用说存在另一种可能,即被指责剽窃的人被人剽窃——谁偷谁的有时实在很难说得清)。 其实在《御定全唐诗》里,作者和作品张冠李戴的情况比比皆是,不独刘宋或沈宋。原因很复杂,由于年代久远,流传过程中记忆、传抄、编辑、刊印等诸多环节的疏漏,皆可造成作家作品错位的遗憾。 诚然,宋之问是品行恶劣的“奸人”。他“倾心媚附”武则天宠臣张易之,“至为易之奉溺器”。被贬泷州后,为免罪获升迁出卖朋友张仲之,为保官“谄事太平公主”,“复往谐结”安乐公主,为天下人所不耻,被睿宗“赐死桂州”(《新唐书·文艺上》),罪有应得。但如果仅因各种文献载刘希夷“为奸人所杀”,便一口咬定杀人者就是宋之问,显然不合逻辑。唐初“奸人”不独宋之问一人,我们不能因为鄙薄他低下的人品,便在史料不足的情况下故意牵强附会,胡乱地将因诗杀人这样毫无根据的罪名扣他头上。不然,学术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也许宋之问有偷诗的动机,也许千载之后他仍然逃不脱偷诗的嫌疑,但如果仅以偷诗的动机和嫌疑来定他的杀人之罪,显然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 在这场不明不白的公案中刘希夷死于非命是确凿无疑的。千百年来人们对宋之问的杀人指证一直缺乏充分的证据,也毋容置疑。如果没有坚实的铁证,仅凭《旧唐书》一句语焉不详的“志行不修,为奸人所杀”和《大唐新语》含糊其辞的“或云宋之问害之”以及《刘宾客嘉话录》中刘禹
锡一段毫无根据的谈话与后世人云亦云的文字记载,是很难定宋之问杀人之罪的。在没有强力的新材料支撑的情况下,如何对待这桩悬疑千年的公案,《御定全唐诗》的编者已经做出了表率。作为后人涉及到类似悬疑不绝的公案时,我们应秉持的基本态度是:一、直面,不回避,承认公案的客观性和历史性;二、存疑,不轻率下结论,不盲目介入论争——这才是科学审慎的态度。 一场持续千年的文坛公案是否可以因证据不足暂且休庭,或者干脆将疑犯当庭释放,就此结案,让围绕这桩公案喋喋不休的千年争论告一段落,笔者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