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研究(2)

2019-04-21 18:20

(4)有利于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状况。从国内外的研究结果来看,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始终是比较高的。在实际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很多安全事故源于安全管理的失误。安全事故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身体或者精神损害,通过对基坑工程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进而改善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状况,使建筑施工生产最终达到一个良性的循环。 1.2 国内外现状

1.2.1 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研究现状 1.2.1.1 美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概况

美国的建筑业一直快速而大规模地进行着各种工程建设,美国没有专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主要是通过综合性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法律手段来实现对建筑活动的管理。在美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作为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一部分。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美国把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作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重点,强调根据严谨且详细的法规标准与技术条例对雇主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检查、帮助和处罚。同时,利用市场经济杠杆对建筑安全问题进行调节。在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只有办理了相关强制性保险后才能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经过长期和大量的实践教训,承包商意识到建立良好的施工安全业绩不仅可以节约安全投保费用,还可以减少工作损失时间,进而提高生产率,使得企业的总施工成本得以大幅降低。近年美国建筑界 “零伤害”为目的安全施工管理,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很大程度的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美国制定完备

的安全量化评估指标和执行严厉的安全检查执法制度。为了客观而准确的评价建筑企业的安全业绩,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局,主要负责记录和管理有关安全与健康问题事件,并设立了较为准确且科学地反映出施工企业安全状况的安全量化评估指标,主要供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业主、保险公司等评价施工企业安全业绩时使用。目前,美国建立了一套完备规章制度,用于安全事故的记录、检查和处罚等,这套制度有利的保障了建筑业各方对安全信息的了解。对于每起职业伤害事故,都要在事件发生后的6个工作日内做好详细记录,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受伤害人员的姓名、所从事的工作、所属的工作部门、伤害所属类别的描述等。 1.2.1.2 英国建筑安全管理概况

英国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与美国的状况基本相似,政府通过法规手段来规范建筑市场。英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也属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部分,英国的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英国市场经济发育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完备,近年来,建筑事故的伤亡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控制危险物质,保证职业工人的安全、健康与福利是英国安全管理的目标,确保可能会受到生产影响的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英国对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的策略是通过健康与安全法律以及辅助法规体系来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督促各行业的企业负起应负的卫生和安全责任。同时,通过各种手段激励雇员参与安全卫生管理,极大地促进了安全卫生管理效率的提高。英国目前的健康与安全法规是在 1974 年颁发了

《劳动安全健康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劳动安全健康法》主要包括立法宗旨、使用范围、一般责任三个部分,其用成文法典作为基础来代替零散的工作现场的安全与卫生标准,改变人们对安全的态度。1992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工作安全与健康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详细的规定了雇主所承担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1994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针对《工作安全与健康管理条例》关于建筑业的业主、设计师和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的补充和完善的《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并针对影响项目的各个方面和从项目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各个阶段,详细论述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随后,英国政府 1996 年颁布了《建筑(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该条例特别强调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时,各单位之间必须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建筑工人和可能受工程影响的人员和安全。 1.2.1.3 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概况

德国作为重要的发达国家之一,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发育都比较完善,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好。德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注重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间协调作用,通过企业的自觉、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达到以人为本,促进工人自觉维护生产安全的目标。在德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方面,主要采用政府部门、劳动保护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内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建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是分立法、监督和执行三部分。德国政府设立了联邦社会与劳动部,各州、地级市均有其分支机构。联邦和州

有立法、监督的双重权力。企业的责任就是自觉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要求。同时,德国设有行业联合会,与政府共同监督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是非政府、非盈利性的机构,目前,德国目前拥有 35 个行业协会。行业联合会组织应对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理赔等相关事务,并将调查报告提交劳动保护委员会,该报告是劳动保护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行业联合会成员作为行业专家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对公开透明处理行业内事故是有利的。在德国,作为民间组织的安全工程师协会,有权利与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法规和标准,安全工程师了解行业的安全动态,同时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制度,具有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经验,能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从而协调组织完成企业的安全工程项目。在德国,企业员工的培训体系非常完善,员工与雇主必须签订合同必须含有安全生产内容,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的培训、遵守事故预防的制度并熟悉作业的安全规程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等相关知识。 1.2.1.4 香港特区建筑安全管理状况

香港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发达国家特别是英联邦国家的长期影响,拥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随着安全管理理论的发展,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其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内地的工作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在香港,法例与规例共同支撑了安全法律的大厦。目前,香港与建筑相关的法例有18 部,这些条例之下还有大量的规例。香港特区政府参与安全管理的出发点是“所有工

人都应该得到安全与健康立法的保护”,并形成了“安全是所有参与方的责任”的理念。在香港,规章制度界定了所有与安全有关的各方的责任,其中雇主对劳工安全负的责任最为重要,雇主应为劳工提供安全设备和培训等。1997 年,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该条例对工业系统中和非工业系统中的人均适用。香港特区的劳工处作为政府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确保香港特区履行国际劳工协议,监督雇主遵守劳工法例,同时负责提议制定劳工法例。劳工处履行劳资关系、职业安全与健康、就业服务、雇员权益及福利和部门支持服务等五项主要职能。为雇员提供全面的就业福利,以及职业安全与健康,促进和保障雇员的权益和福利。在香港特区,有着比较完善的安全监察制度,如职业安全主任制度、注册主任制度、工厂呈报登记制度、绿卡制度等。与此同时,香港特区的安全监察比较重视民众的监察,设立职业安全大使制度,其重要工作内容是帮助其所在社区开展职业安全与健康活动倡导安全文化。这些监察制度和民众的检查为安全管理的实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香港特区政府利用社会舆论,如 1998 年的“齐穿安全鞋,足伤可避免”的安全鞋推广活动,1998 年 12 月至 1999 年 4 月开展的“听觉保护推广计划”活动,以及 1999 年 11 月和 2001 年 11 月举办的“香港建造业安全奖励计划”等活动。这些活动对建筑行业施加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建立起了重视安全的社会价值导向。近十年来,香港特区建筑业的安全事故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政府监管得力,其实施的一系列完善的安全制度和措施,将雇员安全和企业及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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