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回扣问题分析及对策 正文

2019-04-21 18:49

类别 函授 层次 高起本∕专升本∕专科 编号(学号) 20021269

导游回扣问题分析及对策

Research on the Shopping Commission in Tour Guide Service

XXX

指导教师: 职称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专 业: 年级: 2009级

论文(设计)提交日期: 2013年 月 答辩日期: 2013年 月

答辩委员会主任:

云南农业大学

年 月

导游回扣问题分析及对策

学生姓名

(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昆明650201)

摘 要

旅游活动尤其是旅游购物是旅游六要素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和旅游行程重要的项目安排,也是旅游业收入构成中最具潜力的增长点。令旅游者满意的高质量的购物经历必然是和谐旅游关系和良好旅游效果的重要指标。但由于诸多原因,在中国旅游业在向深层次发展的进程中,旅游却出现了异化的趋势和蜕变的危机。在旅游活动中,导游人员收受或私拿回扣,诱导、蒙骗或强迫旅游者消费以谋取高额的回扣已经成为旅游行业一个公开的行为或秘密。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广大游客的意愿,损害了游客利益,也使旅行社行业和导游人员社会形象大大降低;不仅恶化了导游职业的生态环境,也日益严重地污染了旅游环境,最终必然影响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采取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提升旅游行业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本文围绕导游在旅游购物活动中所出现的收受回扣问题现状,分析了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及实质,指出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旅行社低水平运作;旅游管理体系的漏洞导致导游人员服务质量控制机制缺失;导游经济和社会处境的逐步恶化,激励机制的不到位导致导游人员自身素质、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同步提升;旅游资讯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旅游者维权观念淡薄和旅游经验不足;旅游业相关法规的不全面和执法力度的软弱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等等。文章还着重分析了回扣问题所引起的诸如旅行社行业危机,导游人员危机和国家和国民利益危机等各种深层次的危害和影响。最后,文章提出了解决导游人员购物回扣现象对策。

关键词:旅游;导游回扣;问题;对策

Research on the Shopping Commission in Tour Guide Service

Name

(Faculty of Trade and Economy, 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201)

Abstract

Shopping is one of the six important components in traveling for both of the tourists and visitors,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booming pole in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as well as a must in program and itinerary for tourists. A shopping experience of higher quality is 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 for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hopping and travelling for both the tour guides and the visitors. However for the various and complicated reasons, the phenomena of taking commission privately by cheating and with coercion has already become open. This not only impairs the interests of the tourists deeply but also has harmful affects on the social images of the tourist agents and the tour guides has bad influence on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tourism as well. This will surely worsen the career environment of the tour guides will make the environment of travel industry more and more pulluted. Eventually, a serious effect will also occur on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hospitality industry. So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with a scientific and realistic attitude is an important and urgent task.

Beginning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hopping commission,the essence of taking the commission,as well as the harmful consequences from it, The thesis probes into the original reasons for the problems such as viciou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based on price in the market; the over-low pay to the tour guides;the quality of the guides;the anarchism in shops and stores,the impertection in tourist laws and regulations etc. It also analyses the reasons for that in order to introduce some solutions.

Keywords: Tourism Industry; Tour Guides Rebate;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导游回扣问题分析及对策

一、引 言

“导游回扣”是指旅游商品供给商为了更多的销售商品、获取利润,而支付给导游和旅游社等中介方的各种好处费。由于这种好处没有如实入账,缺少税务部门的监管,所以旅游界习惯地将这种“中介费用”称为“回扣”。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导游回扣”现象一直倍受关注。从1997年戴学锋先生的“关于打击旅游业中的回扣的几点想法”到2007年蒋晟、阎友兵先生的“旅游购物回扣的经济分析与调控模式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十余年来关于“导游回扣”现象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学者们的文章提出了很多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但从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导游回扣”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导游回扣”主要表现形式

在现实旅游活动中,“导游回扣”主要以旅游者消费为前提,但并不是说,所有旅游消费都会带来“导游回扣”。根据笔者调查,“导游回扣”主要表现为购物回扣、自费景点回扣和餐饮回扣等几个方面。

(一)购物回扣

“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六大要素,可见,“购物”在旅游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旅游线路中都安排有购物环节,购物地点已经由旅行社安排好,导游人员带领游客按旅游接待计划前往。一般选购商品都为目的地代表性纪念品,旅游者也有很强的购买欲望,如果价格不是很贵,质量又有保证的话,购物金额会比较大,因而回扣总额也比较大。但所购商品良莠不齐,旅游者一旦发现所购商品质价不符时就会投诉。所以说,购物回扣是导游回扣的主要来源,也是旅游投诉较多的“导游回扣”[1]。

(二)自费景点回扣

景点门票本应是“旅游包价”的范围,但是各旅行社为了应付价格竞争,不断压缩景点门票费用支出,把目的地最具代表性的景点变成自费景点。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体线路报价,便于招徕游客;另一方面可以给导游留下赚取回扣的机会,减少导游讲解费用的支出。也有些导游为了高额的景点门票回扣,而强力推荐一些较差的“线外景点”。

- 1 -

游客在参加自费景点项目时,导游人员从中赚取回扣。

(三)餐饮回扣

不同地域的生活特点形成了不同的餐饮习惯,我国各地都有代表性的风味饮食产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各旅游目的地非常重视对本地餐饮特色的挖掘、开发与宣传。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旅游,品尝一下当地的菜肴,体会一下当地的文化,已成为旅游者的普遍意识。因此围绕风味品尝消费,形成了一种新的回扣形式。由于回扣金额较小、各地消费水平不同,这种回扣一般不容易引起旅游者的注意。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形式外,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产品不断丰富,“导游回扣”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三、“导游回扣”现象的合理性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上讲“导游回扣”不是回扣 1、“导游回扣”不符合商业回扣的主体特征

中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2],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据此,回扣具有以下法律要件:(1)采用“账外暗中”的手段是回扣的本质特征;(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是回扣款项的来源;(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是回扣的主体特征;(4)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是回扣的主要表现。导游在旅游购买行为过程中的中间人角色,并不具备回扣所要求的的主体特征。从这一点上看,导游的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回扣”,而应该算是一种提成。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提成可以转化为佣金。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佣金具有的法律特征是:首先是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其次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可见,导游的这种提成如果经过公开并正常纳税,它也将成为导游的合法收入的来源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佣金。在现有条件下这种“暗中提成”应该称为“非法佣金”,用“回扣”来描述是很不恰当的,在司法处理上二者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2、“导游回扣”不符合商业回扣的目的特征

从目的来看,佣金是为了交易的实现,回扣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无论“导游回扣”属于佣金还是回扣,有一点是肯定的“它来自于旅游者的购物消费,它的多少取决于旅游者的购物消费额”。旅游商品经营商为什么要支付导游“回扣”呢?是为了交易的实现,

- 2 -


导游回扣问题分析及对策 正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华文版五年级书法下册教学计划及教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