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案例(2)

2019-04-21 19:52

湖南锦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假设条件:

1、对于房地产权属状况的有关资料、数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为法律依据,并以房地产权属无纠纷,以所确认合法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等为假设前提。

2、本次评估结果以委托评估的房地产现有使用用途及利用方式保持不变,并处于完好状态为假设前提。

3、本次房地产评估的价值时点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

4、委托方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性质对房屋评估价格造成的影响,评估结果为估价对象房地合一的价值。

5、估价目的仅供委托方司法办案而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6、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由长沙市房产档案馆2014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估价对象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抵押面积为187.19平方米,贷款金额560000元。而自2014年4月22日至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房屋产权变动情况等不详,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本次评估未考虑房屋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所造成的影响。 (二)估价限制条件:

1、估价对象是否能继续正常使用,委托方提供的使用功能布局方案是否有变,均对估价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2、价值时点后,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价格标准变化,并对该对象估价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论。

3、本次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估价对结论的影响。

4、本次估价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特别说明:

1、此项评估是评估时点的价值现值,假设在此期间房地产价格保持稳定。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格需作相应的调整。

2、本评估报告结论仅适用于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用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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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该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3、委托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评估值失实,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4、本评估报告结论系为委托方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符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房地产定价决策负责。

5、本评估报告的计算过程均采用计算机进行连续运算,在技术报告中书写的结果采用了对计算机的数据进行四舍五入保留小数或取整,因此可能会出现个别等式的左右两边不完全相等的情况,此为正常情况,不影响最终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6、本次估价外勘是经全州县人民法院赵运华法官、申请人代表马宗良陪同下进行入户查勘的,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7、本评估报告经估价委托人(人民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接到本报告书次日起10日内,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依据,逾期不提出,本鉴定报告生效。

8、本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包含“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估价结果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估价技术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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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名 称:全州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73-4835786 邮政编码:541500 二、估价方

名 称:湖南锦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津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第6、7栋2104、2105、

2106房

资质等级:二级

证书编号:湘建房(估)证字第103号 联系电话:0731-84310511 三、估价对象概况 1、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三期2栋1402号房地产,建筑面积187.19㎡,所有权人为董剑峰;

2、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估价对象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三期2栋1402号,东邻水云间,南邻万科西街庭院,西距古曲中路约100米,北距人民东路约290米。周边聚集大润发超市、旺旺医院、芙蓉区政府、芙蓉区育才第三小学、花桥学校、浏阳河婚庆文化园、中国工商银行(西街花园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西街花园支行)、延年世嘉酒店等单位及设施,周边学校、医院、银行、酒店、宾馆及各类型商铺云集,生活购物较方便,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较完善,区域内有156、703、809、143等多条公交线路经过,交通便利。估价对象所在小区环境较好。

3、估价对象权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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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及委托人提供的由长沙市房产档案馆2014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复印件),估价对象权属状况如下表: 房屋所有权证号 710110977 房屋所有权人 董剑峰 层数∕地上总层数 14/16 房号 1402 结构 钢混 设计用途 住宅 产别 私有房产 建筑面积(㎡) 187.19 注:①委托方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相关内容不详,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性质对房屋评估价格造成的影响,评估结果为估价对象房地合一的价值。

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由长沙市房产档案馆2014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估价对象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抵押面积为187.19平方米,贷款金额560000元。

4、估价对象实物状况

评估人员于2015年3月24日现场勘查估价对象实物状况如下: 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为钢混结构,建成年代约为2008年,所在单元有二部电梯,平层有两户,地上总层数为16层,地下1层,估价对象位于地上第14层、1402号房,实际用途为住宅,户型为四室两厅一厨两卫两阳台。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外墙贴墙砖,入户门防盗门;客厅、餐厅地面铺亮光仿古地砖,内墙面贴墙纸,天棚刷墙漆、部分石膏吊顶;卧室地面铺木地板,墙面贴墙纸,天棚刷墙漆;厨卫地面铺防滑地砖,墙面瓷砖贴至顶,铝扣板吊顶;室内木包门、铝合金窗。房屋采光、通风较好,现房屋维护状况良好。

四、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司法办案而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五、价值时点 2015年3月24日。 六、价值定义

指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即在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都追求各自最大利益、都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的情况下最可能实现的价值。

七、估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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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9、《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

10、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

1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12、长沙市城市规划区房屋重臵价格标准 13、委托方提供的有关待估房地产产权资料

14、受理估价方实地勘察获取的资料及收集的价格信息

八、估价原则

本估价报告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下,结合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具体依据如下估价原则:

1、 合法原则:房地产估价必须以房地产的合法使用为前提。

2、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房地产估价要以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也就是说,房地产评估价格应是在合法使用方式下,各种可能的使用方式中,能获得最大受益的使用方式的估价结果。

3、替代原则:同一个市场中的具有相近效用的房地产,其价格应当相近。在同一市场供需圈内,可以通过调查近期发生交易的、与待估房地产有替代可能的房地产的价格和条件,通过与待估房地产进行比较来确定待估房地产价格。 4、价值时点原则:估价实际上是求取某一时点的价格。价值时点是责任交待的界限和评估房地产时值的界限。房地产的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在不同时点,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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