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通知,铁运[2011]

2019-04-21 20:26

铁运[2011]209号

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

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 现将《铁路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2.关于X X专用线在X X线X X站与国铁接轨的意见 3.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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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 (以下简称专用线) 与国铁接 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提高效率效益, 根据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 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 ( 铁路段管线 除外 ) 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 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以下简称“接轨许 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 标准公开、程序 透明、集体决策” 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用线接 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与铁路新 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 促进铁 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 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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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 涉及国防、科研或 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 划;

(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 (五)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 集(疏) 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 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 设一处;

(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 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 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 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 成认议;

(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 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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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主要技术条件:

(一) 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

(二) 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

(三) 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 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 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 技术条件;

(四) 在繁忙干线、 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 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 一般采用专用线下 穿拟接轨铁路方案;

(五) 配置专业化、 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 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六) 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 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 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 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 统;

(七) 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一) 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 库等设施与铁路线路及车站 (含货场) 的安全距离, 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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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 人民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 交通场站枢 纽、通信干线,农田、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 专用线距离, 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 定。

(三) 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 承(托) 运人资 质,存储、装卸设施,消防、防雷、 防静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测 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运工具,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 控、视频系统及网络通道,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应 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 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等规定。 第九条 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 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 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一) 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由于接轨铁路改扩 建引起的除外);

(二) 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三)实际运量、 货物品类活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 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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