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通知,铁运[2011](3)

2019-04-21 20:26

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五)政府部门对专用线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意见(电厂项目应当已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或已纳入备选项目目录); (六)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七)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批 意见;

(八)有权限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 (九)有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 (十)申请人向铁道部出具的投资、安全管理和如期建成的 承诺函原件;

(十一)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就铁路局在专用线接轨 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作出的书面回复意见原 件;

(十二)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关协议(在既有专用线 接轨或需改造既有专用线时);

(十三)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还应当提供铁路危险 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原件(单独成册);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的业主名称要统一。 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导致业主名 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文件。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专用线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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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专用线接轨 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负责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 执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专用线接轨的申 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将 全部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依据国家、铁道行业标准和铁路 技术政策、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网规划、货运基础设施布 局规划以及铁道部有关专用线接轨的规定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 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方案论证及优化调整等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铁道部 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接轨许可 证, 已有接轨许可证的专用线仅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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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与开通

第二十八条 专用线取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应当委托具 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专用 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 由被许可人和铁路局共同组织 审查,审查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 查不得开展下阶段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用线建设涉及占用、租用铁路资产 (土地、 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 的,被许可人应当与铁路局就所 涉及铁路资产的地点、性质、数量、价值及权属等有关问题进行 协商并签订协议,经有权限的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专用 线应当由具备相应铁路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专用线造成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应在行 政许可前,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用线应当在铁道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3年 内建成验收。未在有效期内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原行政许可自 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完成行政许可批复的全部工程内容后, 由专用线所有权人在行政许可建设有效期内组织验收,铁路局专 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专用线验 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 以行政许可决定书、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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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为依据。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 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验收合格,铁路局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 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管理作业细则,铁 路局下达专用线开通电报, 并抄报铁道部运输局。验收不合格, 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不得部 分开通或临时开通。

第三十四条 专用线开通后,铁路局根据专用线所有权人的 开办运输业务的申请和该专用线接轨许可证及铁路局专用线开通 电报,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后开办运 输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专用线接轨管理规定的,铁路局不得开办 运输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照专用线所 有权人与铁路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章 延期与变更

第三十七条 需延期建设的专用线,被许可人向接轨铁路所 属铁路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用线行政许可建 设有效期届满时间、建设进度、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不能如 期完工的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等。

专用线建设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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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延期建设的专用线,铁路局应当实地了 解工程进展情况, 核实原因,深化研究专用线接轨优化方案,出 具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完成投资情况、剩余工程内容、 申请报告 核实情况、方案优化手口延期建议等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持铁路局出具的同意延期书面意见, 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 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已超出有效期的, 应当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申请延期 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原件备查, 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 部分原件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同时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加盖被许可人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 原件;

(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用线接轨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四)向铁路局提出的延期申请报告原件; (五)铁路局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原件; (六)专用线施工方案示意图 (彩色A3幅面); (七)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查, 批准 (或不予批准) 延 期的专用线,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 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名称变更、企业改制或转让专用线产 权的,应当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报铁道部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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