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通知,铁运[2011](2)

2019-04-21 20:26

(四)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依法关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当符合铁路 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 件,并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和 技术审查,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

(一)专用线未按期建成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行政许 可延期的;

(二)铁道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优化方案并重新申请 的;

(三)原许可决定撤销已满2年,且符合重新申请条件的; (四)原许可决定已注销,依法可重新办理的; (五)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办理专用线接轨: (一)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铁路区间正线;

(三)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 (四)接轨站及后方通道能力不能满足运输需求的; (五)50公里范围内铁路货场等集(疏) 运站能力能够满 足拟建集(疏)运型专用线运输需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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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委托有相关资质 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五条 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 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具有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项目业 绩,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业, 不得借用或出借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 的资质验证,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名实不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 得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 专用线的特点编制,多方案比选专用线接轨站和接轨方案,推荐 能够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节省投资的方案。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用线名称及拟投资人、所有权人名称; (二)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

(三)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 (既 有线的线路、车站名称以铁道部正式公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四)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货物品名、年度运量、运输径 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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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轨地区铁路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 (六)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分析; (七)接轨站运输概况、技术设备及能力利用情况,既有及 规划货场、 专用线设备、运输组织情况及近3年到发品名和运 量;

(八)专用线接轨方案(接轨点、接轨方式、线路数量及用 途等)和线路等级、正线数目、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有 效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等主要技术标准比选及推荐意见; (九)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接发列车、车辆取送、货物交 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和作业流程,运输、装卸能力适应性分析,对 接轨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十)其他相关技术设备卑职的主要远侧及内容,包括信联 闭设备、电话挂网范围、调度控制、机俩、货运、装卸等设施设 备数量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方案;

(十一)专用线接轨配置工程实施方案;

(十二)区域路网图,枢纽图,运输径路图,专用线接轨方 案示意图(A4或A3幅面彩色图),专用线1:2000平纵断面比例 尺图, 接轨条件困难的还需附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专用线接 轨方案示意图结合地区规划、 终点地形绘制, 主要包括接轨站、 货场和专用线设备现状及规划情况,新建( 改建 )专用线的走 行线应当标注专用线线路里程、坡度、曲线半径等;撰写先应当 标注线间距、坡度、曲线半径、有效长、用途及货运、装卸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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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十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 (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 汁批复或铁道部有关文件确定) 组织专家对专用线接轨可行性 听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工作由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 串头,根据需要组织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 电 务、信息、计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与合资铁路 接轨的还应当有合资铁路公司的代表) 参加。审查前应当进行 现场实地踏勘,对专用线运输货物品名、近远期年运量、运输径 略、接轨方案、装卸线设计方案、 主要技术标准、运输组织模 式、运输管理方式、货运装卸设备和接轨站改扩建等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答复铁路局 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问题及有关要求, 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技术 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 家技术审查后,铁路局出具是否同意接轨的意见 (格式见附件 2),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专用线信息系统。铁路局技术审查 和接轨意见实行内部会签制度。接轨意见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同意 接轨的意见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 输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 合预分析。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要 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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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分析报告均须列出危险货物具体品名,且各文件的品名、运量及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一致。

第四章 申请与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专用线接轨,应当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 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企(事) 业法人或其授权 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原 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备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按顺 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 (格式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书(原件)。 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申 请单位注册资本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其余部分还需提供项目投 资结构及投资来源证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单独成册),加盖设计单 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名章, 内附“工程勘察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四)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有效书面意见 (附可行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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