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模式(7)

2019-04-21 20:52

人提出清算的) A(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出要求某纳税人清算)对达到要求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做出评估,清算小组填制《土地增值税提请清算申请表》,要求纳税人再向清算小组提出清算申请。(双申请)。

B、对清算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上简称四项成本)实施核定清算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对转让收入、扣除金额进行审核、归集,运用清算软件(企业端)完成清算结果计算,打印出相关表格,导出申报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 C、清算小组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初审有误的,通知纳税人重新上报;初审无误的,上报清算小组主管领导。 2、清算审核。清算小组主管领导对已受理的清算资料,在3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发现不符合清算规定或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清算小组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终止审核,对发现有偷税线索的,移送稽查。

清算审核分为查账和核定二种方式。 (1)查账审核 A、任务分配。录入人员接收审核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录入管理系统,由清算小组领导确认清算对象,并分配给清算小组。清算组长接收清算任务后,确定清算属期,将任务分派给审核岗位人员。

B、数据录入。录入人员根据相关资料填制《预缴土地增值税明细表》,连同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录入管理系统。

C、要素审核。对收入审核、成本审核、费用审核(对此三项审核需要调整的内容,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底稿》)

D、分摊计算。要素审核结束后,录入人员根据扣除项目分摊原理,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利息支出等进行分摊。

E、领导审核。清算组长对清算人员录入的清算附件信息进行二次审核,审核无误的,自动生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表》(查账征收适用),否则注明退回原因,退回清算组长重新审核。

(2)核定审核(又分为二种:一是依据核定征收率核定清算,二是“四项成本”核定清算,对四项成本不实或不符合清算要求的,对扣除项目中四项成本按照当地标准进行核定)

方法一:部分核定。对四项成本中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支出以外的部分进行核定。过程包括:数据导入、要素审核(收入审核、开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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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补偿支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服务性收费支出及公共配套设施费比对表、核定“四项成本”—依据“四项成本”核定标准,计算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核定额,并比对申报额与核定额,按照从低是,确认扣除金额) 方法二、全部核定。过程包括:数据导入、清算收入比对分析、要素审核(A收入审核、B扣除项目核定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按照各地文件明确的各年度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成本金额标准,进行扣除确认;C、土地价款、公共设施费、装饰工程费、等扣除根据合法凭据进行审核确认;D审核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是否低于该年度基准税负,税负高的,审核通过;税负低于基准税负的,由稽查部门实地清算审核;对低于项目加权平均预征综合税负的,实行核定征收)

3、结果处理。清算小组根据主管领导审批的清算结果,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补退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补退手续。

4、后续管理。对清算时未转让的房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查账清算的项目,扣除项目金额按照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对核定清算项目,按核定征收率计算。

三、转让土地、旧房及建筑物的管理流程

1、税种登记。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涉及税种登记的,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管理员;管理员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修改《管理卡》,传递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输机。

2、税款征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房开企业)》,督促纳税人及时向办税务服务厅报送;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进行输机管理;征期后,管理员发现申报有异常的,按照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程序处理;驻征窗口人员受理个人转让房产业务,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征收税款。

四、各税统征流程

1、信息传递。市局、区县局主管科股负责接收国土、住建等部门传送的信息,结合统一认定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传送至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并将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馈。

2、申报审核。办税服务厅人员应核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计税金额是否一致,无误的输机;核对有误且纳税人解释不清的,传递至管理员。

3、税收管理。管理员对异常申报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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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充申报的,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征期后发现申报有误的,按照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工作程序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移送稽查部门。

4、发票监控。对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大厅人员应核对每笔营业税税款是否一并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按照代开发票的综合税率实行统一征收。审核无误的,予以开票。

经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时,管理员应审核土地增值税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是否实行各税统一征、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统一认定的交易价格及其他内容。审核无误的,同意发售发票,将相关资料传递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有误的,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章 饮食业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定额做底线、超额用票控、优惠严管理、违规重处罚”。 二、管理流程 (一)岗位职责

1、市局:确定企业和个体纳税人应税所得率、综合征收率;本级权限的减免税审批;本级税务机关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反馈。

2、县区局:组织实施电脑定税、测算、确定基准营业额及系数值;受理、转办、实施查处举报案件,并向举报人和上级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办理本级有审批权限的税收优惠及税收减免审批事项。

(二)操作流程 1、电脑定税 (1)典型调查

①典调要求。主管地税机关按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类别、档次等,确定20%以上、有代表性的纳税人为典调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每组2人以上),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制《饮食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由征纳双方签字确认。对同一纳税人的日营业额典调不低于3次(天)。 ②典调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营业面积、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经营档次、所在地段、商誉、营业时间、配套设施、从业人员、厨师人数、经营收入、月固定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包括经营耗用的原材料采购成本、消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房屋租金、人员工资等等)。

③测算方法。典调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采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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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a、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b、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c、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d、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④被典调纳税人的月营业额计算

a、通过实地典调,能较准确掌握纳税人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纳税人的月营业额=典调营业额合计 /典调天数×30天 b、通过实地典调,能较准确掌握纳税人成本费用额,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日营业额或成本费用额高于营业额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算公式为:=经典调确定该纳税人月成本费用总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费附加率)-应税所得率] (2)参数、系数的确定。参数是指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或关键影响的要素。目前,我省统一将营业面积确定为饮食业参数。

系数的确定。系数是指能够影响纳税人经营收入的个性差异因素,以此设定不同的调整系数,进行辅助调节。我省以经营类别、所在地段、高誉、营业时间、配套设施、从业人员等所表现出的差异为调整系数。

核准录入。通过典调测算出的各类别、各档次的基准营业额、系数值以及应税所得率,经县(区)局审定,报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录入电脑定税软件。

基准营业额、系数值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调整,有下情形之一的,可调整输入计算机的基准营业额和系数值:

a、按照计划普遍调整纳税人适用的基准营业额和系数值的; b、纳税人一年内累计领购发票面额高于核定年应纳税营业额20%。 c、按照适用基准营业额和系数值计算的定额明显偏低的; d、纳税人申请调整,并有证据证明定额明显偏高的。 调整基准营业额和系数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重新通知纳税人。 月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月应纳税营业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的月平均经营额。电脑定税软件通过下列公式计算纳税人的月应纳税营业额:

应纳税营业额=营业面积×基准营业额×{1+∑[(调整系数)-1]} 34

其中:∑[(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1-1+(调整系数)2-1+??+(调整系数)n-1

注:∑[(调整系数)i-1]应大于-1;N表示调整系数的个数

信息采集。税收管理员通过电脑定税软件打印出《饮食业定额信息调表》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实地采集信息,据实填制,经征双方签字确认后,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已经典调完成的纳税人不必重复采集。

审核录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已经采集的信息,依据“一户式”档案资料进行核对。有问题的,由采集人员说明原因或退回重新采集;无问题的,交采集人员录入电脑定税软件,生成定额。

定额公示。税源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纳税定额在办税服务厅公示5个工作日。

定额审批。定额公示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制作《饮食业纳税定额汇总表》,经法规部门审核后,报县(区)局定额评审委员会审议,由主管局长签批后执行。

定额下达。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定额评审委员会的审批结果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同时归入“一户式”档案,并将下达的定额在原公示的范围内进行公布。

定额调整。①纳税人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据(如水电费收据、人员工资或收入流水帐等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

a、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 b、认定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 c、纳税人核定期内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20%的; d、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应当调整定额的其他情形。 2、发票管理

(1)认定管理。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对饮食业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月最高领购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等事项进行认定,并填写《地税发票认定表》,连同发票专用章印模一并归入“一户式”档案,同时将认定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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