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票领购
①首次购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领购业务时,应当先办理发票领购资格审批,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缴纳定额税款后,持《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的领购申请合理搭配面额发售。
②发票报缴。饮食业发票管理实行已用发票按月报缴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已开具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每册封皮)和《通用定额发票报缴情况表》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缴。主管地税机关查验无误后,在存根(封皮)加盖验讫章程,交纳税人妥善保管,向纳税人发售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报缴情况表》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备查。
对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核定营业额的购票申请,办税服务厅可根据纳税人申请领购饮食业发票的面值,按综合征收率全额征收税款,待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及定额确定后抵顶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④纳税人当月累计领购发票面额超过核定应纳税营业额的,在下一次领购发票时,应按综合征收率缴纳超过核定应纳税营业额部分计算的税款;未按规定缴清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向其提供发票。
(3)综合征收率的确定。综合征收率是纳税人的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所得税额合计占营业收入(应纳税营业额)的比例。
综合征收率由市(地)、县(市、区)局通过调查核定,一经核定,一年内不得调整。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核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纳税人开具超过核定纳税营业额(或每月减免税营业额)部分发票的应纳税额。
(4)超定额购票监控。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联动机制软件按月对本辖区发票情况进行监控,依据预警信息,及时对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购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按核查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税收定额。 3.优惠管理
(1)未达起征点认定程序
①申请。纳税人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未达起征点税收优惠。
②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未达起征点申请,要求纳税人填制《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向其出具《涉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调查。
36
③调查。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未达起征申请后,税务管理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持《饮食定额信息调查表》进行信息采集,经征纳双方确认后,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饮食业定额信息调查表》上签字,录入饮食业电脑定税模块生成营业额,交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④审核。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结合纳税人自报营业额和信息调查表对电脑生成的营业额进行审核分析。同意的,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报县(市、区)局法规部门复核,由法规部门提请县(市、区)局定额评审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的,作出不予上报审批的决定。
⑤审批。县(市、区)局定额评审委员会收到法规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主管局长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签批;不同意的,做出不予审批决定。
⑥送达归档。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审批后的《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通过审批的,制作《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将认定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交办税服务厅通知纳人领取,并归入“一户式”档案。未通过审批的,税收管理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办税服务厅回复纳税人,并归入“一户式”档案。
(2)减免税办理程序
①申请。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
②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要求纳税人填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其出具《涉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将相关资料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③调查核实。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税收优惠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纳税人减、免税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对减免数额进行初步认定,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④审核。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税收管理员的调查结果和减免建议进行审核分析。符合条件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报县(市、区)局法规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或责成补正。
⑤审批。县(市、区)局法规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定额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的,由法规
37
部门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经主管局长签批或报上级机关审批;不同意的,做出不予审批决定。
⑥送达归档。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审批意见后,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通过审批的,将减免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交办税服务厅回复纳税人,并归入“一户式“档案。
未通过审批以及不予上报或责成补正的,由税收管理员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交办税服务厅回复纳税人,并归入“一户式“档案。
3、违规处罚管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有奖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①发票未付给消息者前,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②发票未盖“发票专用章“或戳记不清的;
③未近期到主管地税机关报缴上月已开具使用发票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月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①拒开发票的;
②以打折、馈赠礼品、抹零、送代金券等手段,变相拒开发票的; ③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①串用发票的; ②开具使用作废发票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①私自印制假发票的; ②使用假发票的;③倒买倒卖发票的。 (6)有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罚。 5、完善管控机制。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四个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定额管理程序,加强事前预案、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提高定额管理水平。具体包括:定额管控、发票管控、税收优惠管控、违规处罚管控。 第十章 营运车辆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专项清查、部门协作”--分信票专部 二、管理方法:
38
1、分类管理:
(1)公路客运、公交联运。对财务核算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对个体(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按照(客车座位数)、(运营线路)、(票价)、(平均载客率)确定每台车应纳税营业额,据以核定应纳税额,委托客运单位代扣代缴。
(2)出租车。按照不同车型的每公里租价进行分类,分别确定应纳税营业额,采取直征或委托出租车公司及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代缴税款。
(3)货运车辆。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对其它纳税人,按照车辆载重净吨位确定每载重吨位的月收入额及应纳税营业额,据以核定应纳税额,实行定额征收或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 2、信息比对:(与5大部门比对)根据已登记车辆信息与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检车、中资保险运管部门办理交强险、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国税部门办理车购税等信息相比对,获取漏征漏管车辆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将信息及时录入税收业务管理子系统---联动机制模块,纳入正常管理。 3、以票控税:
(1)对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按开票金额征收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货运企业或个人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专项清查:
(1)加强比对差异车辆的税收管理。根据已掌握的营运车辆信息,与当地运管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对差异车辆进行核查,确认应税车辆,纳入正常管理。
(2)加强“外挂车辆”管理。加强与交通等部门配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清查,本着“边清查、边登记、边征税”的原则,对清查后转回我省车籍的营运车辆,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应纳税额,纳入正常管理。
(3)加强企业自用车辆管理。将企业车辆行驶证、固定资产账簿相比对,比对一致的为企业自用车辆,但通过企业收入成本和车辆管理部门传递信息的分析,发现企业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的自用车辆,按规定补征税款。 (4)加强个人挂靠企业车辆的税收管理。通过对企业固定资产、费用、收入的核实,对未纳入核算的车辆,认定为个人挂靠车辆,要求企业提供车
39
辆情况证明,并及时追征税款。
(5)加强企业对外承包租赁车辆的税收管理。对不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对外发生的承包租赁营运车辆,及时清理。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辆,加强管理,及时办理登记,向承包、承租人追缴税款。 5、部门协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源泉控制、方便征管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 (1)与车辆检测、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协作,将完税凭证作为检车、转籍、验证的前置条件,对营运车辆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实现“先税后检、先税后转、先税后证”。
(2)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乡镇等部门协作,加大对个人及外挂车辆的监督力度。
(3)取得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代征费用来源,调动代征部门工作积极性。 三、管理流程:
1、信息采集与分配。市局负责采集国税、车辆检测部门(国检)的车辆信息;区县局负责采集交通运管、中资保险和工商部门(交商险)的车辆信息。各级采集后,将信息分解传递至车辆管理部门。
2、信息比对。管理员根据已登记车辆信息,与传递来的信息进行比对,获取漏征漏管等差异信息,经核查确认后,将漏征漏管车辆纳入正常管理。 3、征收管理。 (1)登记 *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开业登记时,从事运输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人员审核后,发放《税务登记表》二份,并编制管理编码,将《税务登记表》基本信息输机,并将相关文书传递管理岗。
**管理岗接到文书后进行调查核实,信息不符的,责令纳税人更正,信息相符的,确定征收方式,填制《税种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辆、资源情况登记表》,制作《管理卡》,将《税务登记表》等其他资料二份传递至办税服务厅,一份回复纳税人,一份装入“一户式”档案。
***对停运车辆,纳税人应提供运管部门开具的停业审批手续及税务登记副本,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停业登记。
****对办理正常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管理员要审核营运证、行驶证与营运车辆,确保证证相符、证车相符。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