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呕心整理!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 民法(5)

2019-04-21 22:03

其中文职人员既包括行政院人员、司法人员,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

三、范围:范围具有限制性,也就是职务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一般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的菜承担责任 四、责任:

1、在执行职务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格与国家机关是同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过是国家机关意志的执行者,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不存在由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由此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的责任而非工作人员个人的责任

2、就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后果的内部关系而言,应当采无过错责任,即不问国家机关有无过错。但是,就国家机关与被侵权人第三人的外观关系而言,仍然要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理来配置规则原则。

六、知识产权

44、【1999,5分】什么是作品的合理使用?举三个例子说明作品的合理使用

【没有知识产权的内容】

七、案例分析

1、【2003,?】作家刘某受作协委托从事一文学作品创作,以当地著名人物张某为原型创作并发表一篇小说,名《沉重的十字架》。创作过程中刘某数度采访张某,张某将自己当初的日记等材料提供给刘某参考。小说中涉及张某当初与初恋情人的恋情等情节,属首次公开,张某的妻子及子女都从未知晓,故颇为震惊与气愤,家庭关系趋于紧张。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刘某认为其未构成侵权。现张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责任与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

2、【2004,15分】甲将其房屋一套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依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支付了约定的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后准备入住。不料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交付购房款。现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乙向其返还房屋。乙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请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

1、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乙不能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合同之时,并未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不能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乙享有请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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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享有债权请求权,丙享有所有权,丙的所有权优先。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动,基于合同效力,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权利本质上一种债权。甲与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丙便取得直接支配房屋的所有权。丙的所有权优先于乙的债权。

3、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包括5种形态: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债权人迟延。本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基于合同效力,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金,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后来与丙签订合同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造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3、【2006,15分】甲家具公司因生产需要拟购买一批木材,经与某公司接洽,双方达成了每立方米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立方米进口红松原木的合同,并约定了其他事项。甲公司按合同在约定日期支付乙公司140万元,乙公司也按时发货。但甲公司对货物进行商品检验时,发现是国产原木,质量要低些,市场价格大约1200元每吨。但考虑到国产原木也能进行生产,于是只想要回自己20万元差价损失。

(1)你会给他提供什么样的建议?

答:

1、甲公司可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包括5种形态: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债权人迟延。本案中,甲乙公司的合同有效,甲公司有按照合同价格付款的义务,乙公司有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红松的义务。乙公司以质量略差的国产红松代替进口红松交付给甲公司,属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不完全履行。

2、甲公司最好是接受乙公司交付的国产红松,并要求减少价款。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三类:解除合同,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红松也可以用于生产,并没有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不适用解除制度。考虑到运输成本和生产的需要,也不适于更换等补救措施。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也没有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不适用赔偿损失。甲公司最好是接受乙公司交付的国产红松,并要求减少价款。

(2)甲公司认为乙是不当得利,你认为呢?并给出理由。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乙公司应交付进口红松,但实际交付的是国产红松,对于这二者之间20万元差价的取得,乙公司并无合法根据,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金及其利息。应当指出,不当得利的不当,是指乙公司占有20万元价款的权利基础不存在,而不是指乙公司取得20万元价款的基础不合法。

4、【2007,20分】甲乙双方是夫妻,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处房屋。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仅将丈夫甲登记为房屋所有人。后甲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已经搬入居住,但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丙在订立合同时查阅了房屋登记薄,确认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丙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该房屋其实属于甲乙双方共有。半年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与丙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丙返还房屋。 (1)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5分】

答:甲丙之间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丙为撤销权人,合同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可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但尚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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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乙共有房屋所有权,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仅将甲登记为所有权人,甲在法律上为所有权人,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权人。甲明知这一情况却不向丙予以说明,并出卖房屋给丙,构成欺诈。而丙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欺诈的合同,丙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后自始无效。

(2)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10分】

答: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1、丙若撤销合同,则当然不可能依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2、丙若不撤销合同,则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一招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甲丙之间合同由于丙不撤销,继续有效,丙因此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并履行房屋转让登记手续,这种权利是债权请求权。甲虽然实际交付了房屋,但甲不是唯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单独转让房屋所有权,造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甲不能将所有权转移给丙。 由于丙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不能根据善意第三人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为无处分权人,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

(3)在甲乙丙三方当事人之间,丙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5分】

答:

1、丙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且《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武侠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丙若撤销合同,则可以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若已经支付房屋价款,可以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若还有其他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2、丙也可以不撤销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违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包括5种形态: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债权人迟延。 本案中,甲虽然实际交付了房屋,但甲不是唯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单独转让房屋所有权,造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甲可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的损失。

5、【2008】某甲与某乙约定将甲的两件房屋以30万元卖给乙,乙向甲交付了价款,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甲因故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即将其卖给乙的两间房屋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届期未偿还借款,信用社要实现抵押权,出卖用于抵押的房屋,乙则提出该房产归其所有,双方发生争议。

(1)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

答:抵押合同真实、有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妥当。本案中,甲为贷款与信用社订立抵押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虽然甲乙买卖房屋行为在先,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发生效力,因此甲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内容并无不妥。因此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有效。

(2)乙与信用社谁享有优先的权利,为什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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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乙享有债权请求权,信用社享有担保物权,信用社的担保物权优先。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动,基于合同效力,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权利本质上一种债权。甲与信用社之间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信用社便取得直接支配房屋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一旦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信用社有权就房屋优先受偿。信用社的担保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

(3)乙该如何救济?【5分】

答: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包括5种形态: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债权人迟延。本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基于合同效力,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金,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后来为信用社设立抵押权,造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7、【2011,20分】甲于2010年7月8日向乙银行贷款600万,贷款后乙银行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抵押登记未及时交与房屋登记机构。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1日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600万出售给丙,并于2010年8月10日过户,丙仅支付200万后没有继续支付。乙银行于8月16日提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 后甲起诉丙,要求丙继续支付剩余价款,乙反诉,认为甲隐瞒事实,合同无效,甲应该返还200万元。

(1)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因为双方的合同有效,丙迟延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丙的反诉请求?为什么?

答:甲虽然和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是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甲仍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物。由于这一事实对于甲、丙的交易并无影响,甲没有义务披露该交易,不属于隐瞒事实。法院不支持丙的反诉。 即便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乙也不能主张合同无效,而只是撤销合同。

(3)房屋是否应根据乙银行的诉讼请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答:不应办理。因为此时的房屋所有权已经由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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