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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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文件规定,对于申请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企业,应取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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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5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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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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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产品标准 编号标准 标准名称 HG/T 2814-2009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GB/T 1723-1993 涂料粘度测定法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GB/T 2793-1995 定 胶粘剂 拉伸剪切强度的GB/T 7124-2008 测定(刚性材料对刚性材料) 胶粘剂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相关标准 GB/T 21775-2008 闪点的测定 闭杯平衡法 聚氨酯预聚体中异氰酸酯HG/T 2409-1992 基含量的测定 GB/T 601-2002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胶黏剂产品包装、标志、HG/T 3075-2003 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液态密封胶 产品标准 JB/T 4254-1999 液态密封胶 5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编号标准 标准名称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液态密封胶粘剂 胶 生产设备 名称 1.计量设备 2.反应釜 3.罐装或其他包装设备 1.计量设备 2.反应釜 3.罐装或其他包装设备 1涂-4杯粘度计 2.鼓风恒温烘箱 3.分析天平 4.拉力试验机 1.旋转式粘度计 2.恒温槽 3.鼓风恒温烘箱 4.湿热试验箱 5.低温箱 6.分析天平 7△.耐压试验机 检测设备 技术要求 标准涂-4杯 温度波动不大于±2℃ 感量0.2mg 示值误差不得大于1% 旋转式粘度计 温度波动小于±0.5℃ 200℃±2℃ 室温~70℃±1℃,相对湿度95%以上 -40℃±5℃ 感量1mg 带保护装置 注:1.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行为。分
装企业反应釜可不做要求。
3. 标△的检测设备,企业如不具备,可以实施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危险化
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5.3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