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HG/T 2814-2009 1. 外观 2. 不挥发物含量 3. 粘度 4. 异氰酸酯基含量 5. 剪切强度 胶粘剂 液态密封胶 《液态密封胶》 JB/T 4254-1999 1.粘度 2.相对密度 3.不挥发物 4.耐压性 5.冷热交换耐压性 6.耐介质 7.腐蚀性 5.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抽样规则 A 抽样
A.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A.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保质期内的库存合格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A.3 抽样基数:企业连续生产的一个实际批。
A.4 抽样数量:在每个申请品种/规格中随机抽取两个包装件,每个包装件抽取不少于500g的样品量(如单个成品包装量少于500g可抽多个包装组成样品)。
A.5 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B 封样
B.1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B.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5),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B.3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
5.5.1.2 抽样单(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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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企业情况 联系人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抽样情况 规格型号 抽样基数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电话 执行标准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邮政编码 传真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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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检验项目及检验标准见表6
表6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检验标准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3.2 3.2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HG/T 2814-2009 3.2 3.2 3.2 胶粘剂 4 4 4 液态密封胶 JB/T 4254-1999 4 4 4 4 5.5.2.2 判定原则
检验机构应按表4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规格抽样检验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判定该样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例如:胶粘剂:1.液态密封胶(非干性)(生产)。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9 外观 不挥发物含量 粘 度 异氰酸酯基含量 剪切强度 粘 度 相对密度 不挥发物 耐压性 冷热交换耐压性 耐介质 腐蚀性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目测法 GB/T 2792 GB/T 1723涂-4杯 HG/T2409 HG/T 2814-2009中4.5方法 JB/T 4254-1999中5.2 JB/T 4254-1999中5.3 JB/T 4254-1999中5.4 JB/T 4254-1999中5.5 JB/T 4254-1999中5.6 JB/T 4254-1999中5.7 JB/T 4254-1999中5.8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26-×××××。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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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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