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天津市物业
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修订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公休日除外)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23325308,电子信箱:fagongwei@mail.tjrd.gov.cn;市国土房管局的电话号码:23315023,电子信箱:wytlxd@163.com。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3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