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委派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及以上
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招标人委派代表应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应当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审工作,招标人可按规定直接确定评审专家。在专家库内直接确定的需由园区招标办同意后实施;在专家库外直接确定的需由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
2、否决条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
应当作为无效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的人员不一致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
投标的;
(九)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十)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一)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十二)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十四)投标文件提出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范围、设计费用及支付办法
的;
(十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
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十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
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十七)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
方式投标的;
(十八)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3、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法,并在招标文
件中载明。
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可以包括: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技术实力和以往业绩
及获奖,设计服务、设计费、技术措施、技术方案等方面。
4、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定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且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园区自有国有资金项目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编写评标报告上报园区批标委员会,
获得批准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本通知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公示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均不应当包含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
九、其它未尽事宜应遵照有关设计招标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鼓励其它类型的设计服务采购进入园区有形市场招标发包。
十一、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015年5月19日
印发
http://zhaotoubiao.sipac.gov.cn/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07-7-6 阅读次数: 6995】【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苏园管[2004]3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程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政府工程是指园区财政出资或园区政府控股公司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维护工程等。
第三条 上述各类工程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三)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