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批标委员会。批标委员会是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 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总体指导思想、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 检查、监督和指导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 负责批标委员会决标项目的投标审批工作,讨论、审查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第五条 苏州工业园区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招标办)。招投标办公室是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批标委员会制定的招标投标总体工作指导思想,完成批标委员会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 负责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招标投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以及指导招标人和投标人做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三) 查处违规、违章规避招标投标的行为,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园区财政出资的建设工程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园区政府控股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各政府控股公司组织实施。上述建设工程招标由实施单位(简称招标人)组织,其招标程序、招标条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可以成立专门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人员相对
固定的招标小组,报园区招标办一次性备案,招标小组成员一般应由项目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及合同管理或资金管理人员等组成。
如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应将代理委托书或合同报园区招标办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超资质经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均应在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并接受园区招标办的监督。
第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 园区政府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重要的工程,经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由业主报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可进行议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和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资格预审文件在申请发布招标公告时报园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入围方法,不得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报名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投标申请人进行严格资格预审,择优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入围办法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7家时,应当邀请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并不得少于3家。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的内容和过程,编写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由招标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所有经办人签字、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后,报园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 所有投标人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外地企业必须具有园区规划建设局颁发的《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登记)。
第二十条 凡在园区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因主观原因导致工期严重拖延、严重拖欠工资款或群殴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其它严重事件、无履约能力的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园区政府工程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潜在投标人后,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并应将招标文件同时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须知;
(三) 合同主要条款;
(四) 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五)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 投标文件格式; (七)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须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工程范围、资金来源、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投标的费用、现场踏勘及前期安排等;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标书语言、标书的组成文件、投标与支付的货币、投标书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选择性报价、投标预备会、投标书的格式和签署;投标书的密封和盖章、投标的截至期限、迟到的投标书、投标书的更改和撤回;公开开标、评标过程保密、投标书的澄清、符合性鉴定、技术性错误的修改、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合同授予准则、建设单位接受与拒绝标书的权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签署、履约担保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估算投标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履约担保一般宜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报经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商务标一般宜采用实物工程量计价方式报价,商务标评比应对招标文件规定条件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当招标要求编制标底时,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予保密,但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仅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的准备和提交时间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把投标文件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接受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但不得开启。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
一般项目,技术经济专家的确定应从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出现如下情况的可由招标人提出自行确定评标专家的申请,报园区招标办核准。 (一)专家名册中无相关专业人员的;
(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 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