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规〔2015〕24号 园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4)

2019-04-22 08:28

(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 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废标条款。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依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或表述不一致或其它需要澄清的问题作书面澄清、说明或补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过低,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时,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出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项目在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综合考评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综合考评等级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综合考评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其等级的划分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根据企业以及项目

负责人在园区承揽业务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以及内部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的综合评定,详细的评定办法见《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动态综合考评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一般施工项目的技术标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参加商务标评比;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不分排名先后参加商务标评比。对于重大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对技术标评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前报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并按技术标排名参加商务标评比。

第四十条 商务标评标时,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所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打分或排名之后,应根据投标施工企业和投标项目经理的不同综合考评等级进行重新打分或排名。对于综合考评等级为A级、B级、C级施工企业,应在原报价基础上下调1%~2%,0~1%,-1%~0之后确定评标价格,并进行重新打分或排名。同样对于综合考评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的项目经理,应在原报价的基础上下调1%~2%,0~1%,-1%~0后进行重新打分或排名。二年内获得《金鸡湖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可在此基础上增加0.5%的调整幅度。

第四十一条 上述商务标重新打分或排名的评标价格调整幅度具体可由各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等因素,具体拟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重新拟定调整幅度的,应在招标前报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一般项目综合得分最高或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对于重要招标项目可以推荐综合得分最高或排名第一和得分次高或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编写书面评标报告,拟出综合报价评估表,将评标推荐意见报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评标报告应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批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同意后,评标报告即视为批标通过,若批标不能通过,则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四条 批标通过后,招标人应在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4天内无异议的,即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园区招标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政府工程以外的施工项目招标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7/7/6 阅读次数: 5547】【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园管[2005] 4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镇、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 政府项目 招投标 管理 意见 打印:华 沁 校对:江 帆 共印220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经研究,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苏园管[2004]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政府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范围。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园区财政、乡镇政府出资或园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维护工程等。

(二)招标规模。园区政府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中心进行招标。

1、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关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条件和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应满足的条件、实施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条件。①低于前述规模标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②按照规定时间和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次以后,响应招标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批准后由招标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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