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后分科装袋,试卷每袋30份(A卷、B卷各15份),答题卡每袋30份(A卡、B卡各15份)。答题卡袋内装答题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报告单”(附表样1)两份、“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卡袋密封签”一份。备用袋与实用袋内装一致。
第十八条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省评卷点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县(市、区)之间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运送工作应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三)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1.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2.以密封车运送,人卷分离的需配备押运车辆;
3.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5.随时向同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
6.押运人员应随时同印刷厂、省中考中心和(或)试卷交接有关单位保持通讯畅通。 (四)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五)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袋密封、包装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负责。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一)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均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试卷及考试实施期间的答卷。设区市、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设在教育局机关或学业水平考试部门机关院内,其中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视情况也可设在中学或考点,尽量避开人员出入复杂的场所。
(二)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隔断必须具备防盗功能,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内外屋之间必须安装防盗门,防盗门应是公安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三)试卷保密室应当配备红外线报警器和视频监控设备,试卷存放期间,除存取试卷外,报警器必须保持开机状态,有条件的可与110联网。视频监控设备必须保证对试卷保密室内屋的通道、铁柜、窗户等部位实施全程监控,并存储全部监控资料。有条件的可实行全市联网,实时对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进行视频监控。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至少保存到考试结束后6个月。
(四)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铁皮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如因试卷数量过大,不能存放进铁皮柜的,也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内屋。
(五)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条件允许,还应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六)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须安装固定电话、空调。试卷保密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巡逻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七)保密室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中考中心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三天,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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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两天。
(九)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每科开考前两小时,由三人以上共同领取。保密室工作人员确认领取试卷人员身份后方可领取。
(十)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试卷保密室人员配备如下:
1.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 2.值班巡逻人员四名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3.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密码应由两人分别掌管。
(十一)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2.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武警人员; 3.身体健康。
(十二)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须派专人昼夜值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试卷保密室应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试卷保密室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2.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3.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十三)值班巡逻人员职责:
1.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2.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3.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4.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情况。
(十四)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立即报告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后,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十五)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袋的检查工作。
(十六)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巡逻,并有详细的值班记录。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3.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4.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5.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6.在试卷保管期间,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十七)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加强对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检查。
(十八)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省中考中心、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对不执行本工作规定,造成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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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省中考中心和评卷点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和评卷信息。
(二)不准擅自查询考生分数,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分数。
(三)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安全。
(四)未经省中考中心授权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内部网络,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五)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六)计算机密码由省中考中心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三人以上共同掌管。 (七)考生答卷保管期限为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新闻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新闻媒体提供考试信息,其它任何个人或者部门都无权发布。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内容。
(三)考试期间,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结束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报告制度
(一)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将下列情况报上一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1.试卷接收情况; 2.试卷考前保管情况; 3.试卷运送情况; 4.考试值班安排; 5.考试实施情况; 6.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按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三条 每次学业水平考试分为3个考试单元,分别为: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和考查科目单元。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九个科目。
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包括信息技术科目。
考查科目单元包括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试办法及考试时间
(一)考试科目笔试单元每科试卷分选择题、非选择题两部分,实行网上阅卷,答案全部答在答题卡的相应答题区域内。选择题部分必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题。英语含听力测试,听力测试分值为20分,测试时间为20分钟。
(二)考试科目笔试单元每年考两次,每次开考全部科目。时间为每年5月下旬和12月上旬。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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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5月21日 时间 5月22日 5月23日 12月6日 12月7日 12月8日 8:00-9:30 历 史 10:20-11:50 地 理 2:30-4:30 语 文 8:00-9:30 思想政治 10:20-11:50 生 物 2:30-4:30 数 学 8:00-9:30 物 理 10:20-11:50 化 学 2:30-4:00 外 语 上午 下午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点设置要求
(一)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的学校为考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点的,须报请省中考中心批准。
(二)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保水、电、通讯畅通无阻,交通便利,内外环境安静,便于封闭;
2.考点设有考务、保密、后勤保卫、巡考等机构,各机构都要有统一制作的标牌,且字迹清晰。考点设公安席和问询处,分别由公安人员和工作人员负责;
3.考点大门口要悬挂写有考点名称的大字横幅,考点内需张贴规范性、鼓励性标语,在醒目处张贴示意图,包括考务办公室、考场、举报箱、饮水处、存车处、厕所、医务室、应急疏散通道及场地等,公布本细则第五十二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试科目时间表和司铃时间表等。各服务处所要张贴明显标志;
4.考试区域外4~6米处设有禁区线,禁区标志明显,并设专人守卫;
5.考点公布省、设区市两级举报电话,并在考点大门外和考点内明显处分别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的钥匙要交由上级驻点巡视员保管,每半天开箱检查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由驻点巡视员立即逐级上报。考试结束后考点将钥匙收回;
6.各考点要在考试前专门组织对所有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运转正常; 7.英语学科开考前5分钟、其它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点大门关闭。 第二十六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场设置要求
(一)每个考点根据考生人数的多少和考务要求,设若干考场。考场必须集中,依次排列。每考场为30人,不足30人的设为尾考场,每个考点只设一个尾考场。
(二)考场门口要张贴或悬挂考场标志。考场要求明亮透光,门窗完好,便于封闭,桌凳平整便于考生使用。考场内前后黑板要擦干净,前黑板上书写监考人员姓名和省、设区市举报电话号码。墙上凡知识性的挂图一律摘掉或遮盖,地面上、桌斗里不许有任何废纸及其它物品,每场一清理。
(三)实验室及课桌不能反向放置的教室均不得设为考场。
(四)考场前门外或讲台边靠墙设置物品存放处,供考生放置物品及其他考试用具。讲台上放置一张桌子,供存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物品。除考试所需桌凳外,其余物品清理出场或整齐堆放至考场后,不得影响考试期间的正常通行。
(五)考场内要按考试规定安排座位,课桌要反向放置,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相邻课桌边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必须按座位号顺序从门口一侧前方第一桌开始向后排序,直至最后一桌,再从后向前排第二列,一条龙排序直至排满(如图)。课桌右上角贴考生座位号,座位号为奇数的标A,为偶数的标B,如01A、02B、03A??。
座位号顺序、试卷、答题卡类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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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台 15A 16B 01A 14B 17A 30B 02B 13A 18B 29A 03A 12B 19A 28B 04B 11A 20B 27A 05A 10B 21A 26B 06B 09A 22B 25A 07A 08B 23A 24B 30人考场 四列排放 讲 台 01A 12B 13A 24B 25A 02B 11A 14B 23A 26B 03A 10B 15A 22B 27A 04B 09A 16B 21A 28B 05A 08B 17A 20B 29A 06B 07A 18B 19A 30B 30人考场 五列排放 (六)英语科目考试每考场配有一台放音设备,每考点配有两台以上的备用设备。有条件的考点可使用有线广播设备。考前应调试好放音设备,保证播放质量。
第二十七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机构设置要求
(一)各考区均应成立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请公安、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正、副主考要认真履行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的有关规定,下设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设有考务、试卷保密、后勤保卫、巡考等小组,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五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
(三)每个考点设流动监考人员2人以上。每个考场配备主监考员1人、监考员1~2人。监考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并建立监考人员档案。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六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凡违反监考规程,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试期间,省和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分别派巡视员到考区、考点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做好考试工作。巡视员要认真履行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视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五)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建立一支政策性强、守纪律、认真负责、熟悉掌握考试程序、比较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在考前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到:不参加培训不准上岗,不明确职责不准上岗,不掌握规则和程序不准上岗。
(六)考试工作人员聘任要求:
1.各考区要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 2.同一考场的监考人员应来自不同学校;
3.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工作人员要执行回避制度。
(七)考试期间,各级巡视员及考点各工作岗位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配戴统一标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切实做好考生考前教育工作,组织全体考生认真学习“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和考试注意事项等。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应考。
第二十九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试程序
(一)每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主监考员应佩戴手表。考点主考宣布考试科目和注意事项,校对钟表时间。在领取试卷之前抽签,确定每组监考人员所监考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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