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题卡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对违规情况不能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的;
6.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9.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的; 10.其它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建议其所在单位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假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怂恿考生违规或者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报告单等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其他工作人员的;
11.对重大事件不如实反映情况,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副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卡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考试部门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由考试管理部门取消该考点当次及下一次承办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其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相关部门应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视员工作职责
(一)巡视员是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派往各设区市、考区、考点巡考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考点搞好考试工作。
(二)坚持原则,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敢于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严格廉洁自律,规范个人行为,尊重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擅离职守。
(三)认真学习《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熟悉掌握考试工作程序。 (四)须在考前到达各考点,参加监考人员培训,检查并协助落实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格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考点、考场的设施设置,检查试卷保管和考试组织情况。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考点、考场,应责令其改正;问题严重的,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其中信息技术考试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可责令其暂停考试。
(六)注重检查试卷保管情况、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及上岗情况和考试组织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巡视中发现考试组织中的疏漏或不足,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提出,并监督其及时予以弥补或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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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违反规定的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向考点主考及时通报,并同时报告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七)驻点巡视员在考试科目笔试单元启用备用试卷(卡)时,须确认并监督备用试卷(卡)的启用,并签字负责。信息技术考试巡视员监督考点工作人员下载、上传本考点的考生数据文件。
(八)巡视员与考点主考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生重大事件,应迅速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九)上级驻点巡视员负责考点举报箱钥匙的管理。每科考试结束后,及时开箱查看。将所有举报材料带回交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交还钥匙。
(十)各级巡视员应认真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量化管理评分表”(附表样7)、“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视情况总结表”(附表样8),巡视结束后向派出部门报告巡视情况。
第五十九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
(二)选聘、培训评卷人员。参加评卷的人员须先培训、后上岗。 (三)在学习、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
(四)在正式评卷前进行试评,检查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执行评分标准的分歧意见。
(五)控制评卷进度,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保证评卷质量。 (六)对雷同试卷的初步认定。
(七)对评卷人员的评卷质量进行量化考评。 (八)检查、落实评卷期间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评卷结束后,将评卷总结、评分细则上报省中考中心。 第六十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吸烟,不做与评卷无关的工作。 (四)答卷保管室人员对答卷要分类存放,交接时要逐袋清点。
(五)接收和发放答卷时应当面清点数量,检查答卷袋密封、包装情况,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六)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不得将考生答卷、参考答案、评分细则等资料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不得擅自进入答卷成品卷保管室,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七)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八)评卷一律使用评卷点统一发放的书写红色字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得自带笔进入评卷场所,记分要准确,如更改,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
(九)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丢失答卷,对漏封、破损或者其它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需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十)自觉维护评卷场所秩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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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考试用表样本1
河北省 年 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报告单
设区市: 县(市、区): 考点 考 生 情 况 考场 科目 应到 人,实到 人,缺考 人 缺考考生准考证号: , , , , , 姓名及准考证号 违 规 情 节 考 生 签 字 违 规 情 况 本考场 需说明 的情况 主监考员签字: 监考员签字: 月 日 考 点 意 见 考点主考签字: 月 日 注:(1)监考人员准确记录考生违规情况;(2)违规考生须在指定位置签字;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须在“考生签字”栏中注明。(3)本科考试结束后将一份考场报告单按有关规定装入答题卡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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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用表样本2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暂扣物品收据存根
考生 (准考证号: )在 年 月 日学业水平考试 学
科考试中,因 ,已构成考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现将 暂扣。
考生签名: 监考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对于不便暂扣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暂扣物品收据
考生 (准考证号: )在 年 月 日学业水平考试 学
科考试中,因 ,已构成考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现将 暂扣。
监考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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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用表样本3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统计表
设区市: 县(市、区): 考点: 科目: 姓名 准考证号 考场 座位号 违规情节 上报人签字 注: 考试结束后,考点将此表和各考场答题卡、一份考场报告单整理、清点收齐后,连同备用试卷(卡)一并逐级上报至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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