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手段,同时上传至省中考中心服务器。刻好的光盘由主监考员保存,待全部场次结束后,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十三)数据备份并上传后,可以开始下一场考试。
(十四)全部场次的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备份保存考试原始数据文件,保存期限为成绩公布后1个月。
第三十六条 考查科目单元有关规定 (一)命题与考查时间
考查科目由省根据各考查科目国家课程标准及《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考查科目》为依据,统一命题,统一管理, 统一发布考生成绩。
考查科目每年组织两次,原则上时间为每年4~5月和10~11月,具体时间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经省批准后确定。
(二)组织与实施
1.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本设区市考查科目的组织与实施。报名前,应搞好各项调查研究,选定具备施考条件的学校作为考查科目考点,监督指导考点仪器、药品和器材的准备。向考生公布开考科目。施考前,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提前20天将实施方案报省中考中心,上报后不得随意变更。实施方案包括报名基本情况、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办法、组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考风考纪教育、考点的设置、考查时间安排等;
2.为确保考查科目考试信度,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施考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建立健全组考机构。各考区考查科目施考工作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考查科目施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考区的施考工作。考查科目施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教育局分管考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考点主考由学校校长担任,考点副主考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在考试过程中,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施考工作公平公正,组织严密;
3.施考期间,各考区要向考点派驻点巡视员,省、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对各考点的施考情况进行巡视、监察和指导,对各考点评定的成绩进行抽查、复核,对违反规定及要求的考点,省中考中心可宣布本次考查成绩无效。
(三)组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应选聘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熟悉本学科业务且无直系亲属参加考查的人员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由一线教师或教研人员担任。严格执行本校教师不监考本校考生的规定。
上岗前,各考区要统一组织好对组考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考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组织组考人员认真学习施考程序和要求,使其熟悉各项工作要求;要进行严格的纪律教育,使其公正执考,确保考查的信誉。
各考区要建立组考人员档案,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组考人员队伍。严格坚持“三不上岗”原则,即:不参加培训不准上岗,不明确职责不准上岗,不掌握规则和程序不准上岗。各类人员一律佩带标志上岗,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上岗。
第三十七条 考查科目单元的实施要求 (一)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考查 1.试题的下发形式与施考时间
每次施考前,省中考中心从题库中随机抽取4套试题,施考前10天逐级下发至各考点。各考点要按照考生报考科目提前分组,打印分组名单,按分组顺序施考,每场施考时间为20分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考查可同时进行。
2.考点的设置
作为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考查考点,实验室必须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实验室标准,按考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在实验台右上角粘贴实验题目,实验台(桌)、仪器、药品等设备齐全,并将所需仪器、药品等提前摆放好,有水、电供应设施和排风设备,卫生整洁,无安全隐患,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组考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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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考场设主监考员1名、监考员若干名,每名监考人员最多负责8名考生;设考务人员1名,做好考生的组织工作;设实验员1名,负责做好仪器、药品供应等工作。每个考点设保卫及引导人员1~2人,负责考点、考场周围的安全保卫及考生引导工作,保障良好的应考环境。主、监考人员要在辖区范围内统一选聘,实验员、考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从考点学校选聘。
4.实施程序
(1)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由考点主考宣布考查科目名称和注意事项,领取有关表格,校对钟表时间;
(2)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和实验员共同检查考场准备情况。考务人员组织考生持“准考证”在考场外排队等候。监考人员认真检查“准考证”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核对无误后考生逐个抽签确定考试题目,依次入场。考生“准考证”放在实验台左上角;
(3)考生入场完毕,主监考员宣布有关注意事项。监考员分发“成绩评定表”和“实验报告单”,并指导考生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填好后,“成绩评定表”交监考人员记录评分结果,“实验报告单”由考生现场填写,考查结束后由监考人员收回备查;
(4)开考后,监考人员根据考生操作过程和实验报告单,对照评分标准逐步评分,并记入“成绩评定表”;
(5)考查结束语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操作,按原样整理好实验装置,待监考人员验收合格后,依次退场。实验科目考查考生不得提前退场。本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实验员立即按程序组织下一场考试。
5.成绩评定、汇总和上报
成绩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考查科目评分采用10分制,每个考查题目满分为10分,6分以上(含6分)为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各考点考查科目全部结束后,组考人员汇总所有考生成绩,根据评分标准,合计出“总分”后,给出Y(合格)或N(不合格)等第成绩,有关人员共同签字负责。
考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考点负责将所有考生原始成绩和等第成绩录入微机,并将成绩光盘逐级上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区市将成绩库及时报省中考中心。考生“成绩评定表”、“实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由考区封存,保存期为6个月。
(二)体育与健康考查 1.试题的下发形式
每次施考前,省中考中心从题库中随机抽取5套试题,考查前10天逐级下发至各考点。各考点对考生提前分组,打印分组名单,按分组顺序施考。
2.组考人员的配备
各考区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考试规模和项目特点,合理配备监考、考务、保卫、医务等组考人员。 3.体育与健康考查要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考查科目》的要求,提前准备好场地、器材,并进行必要的检查,使其符合组考标准,无安全隐患,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4.实施程序
(1)开考前30分种,组考人员到达测试地点。检查场地、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要求;
(2)开考前15分钟,考务人员组织考生持“准考证”入场,监考人员认真核对“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如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3)考查开始,考生按测试项目顺序参加测试,监考人员依据评分标准,当场进行成绩评定; (4)考生测完一项后,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其他项目组的测试;
(5)所有考查项目结束,由考点组织专人对考生成绩进行复核、汇总,有关人员签字负责。考查成绩评定表收集后交由考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保存6个月;
(6)体育与健康成绩汇总上报等事项,按实验科目的相关要求进行。 (三)美术考查
美术考查分卷面考查、作品考查两种形式,满分均为50分。美术考查每年考两次,其中卷面考查部分实行无纸化考试,试卷由选择题组成。试题以题库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每场考试时间为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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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面考查实施办法参照信息技术的施考要求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1月,具体时间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根据省中考中心规定的时间范围确定,每次考试不超过10天。具体时间确定后提前20天报省中考中心,批准后不得变更。
作品考查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导下,由考生所在学校组织实施,考生自主选取一件个人作品交由任课教师评定。学校将考生作品按班级整理成册,保留备查,保存期为6个月。学校将考生成绩汇总后,逐级上报至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在规定时间内将当次作品考查部分所有学生的原始成绩以电子稿形式呈报省中考中心。
省中考中心合并考生卷面成绩和作品成绩,作为考生当次美术科目的考查成绩,并按60分以上 (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的原则,将考生的原始成绩转换成等第成绩,逐级下发。
(四)音乐考查
音乐考查分卷面考查、音乐实践考查两种形式,满分均为50分。音乐考查每年考两次,其中卷面考查部分实行无纸化考试,试卷由选择题组成。每场考试时间为20分钟。
卷面考查实施办法参照信息技术的施考要求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1月,具体时间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根据省中考中心确定的时间范围确定,每次考试不超过10天。具体时间确定后提前20天报省中考中心批准,批准后不得变更。
音乐实践考查以考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学业水平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主确定施考时间,统一配置考点,选聘监考人员。各考点要在考前3天选聘好工作人员,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音乐实践考查以考生才艺表演形式为主,监考人员采取现场打分的办法评定考生成绩。
施考工作结束,各考点将考生音乐实践考查成绩汇总后报考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音乐实践考查成绩评定表”及相关材料保存期为6个月。各考区将考生原始成绩汇总后的电子稿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省中考中心合并考生卷面成绩和音乐实践考查成绩,作为考生当次音乐科目的考查成绩,并按60分以上 (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的原则,将考生的原始成绩转换成等第成绩,逐级下发。
(五)通用技术考查
通用技术考查实行无纸化考试,试卷由选择题组成。每场考试时间为20分钟,卷面分值100分。 通用技术考查每年考两次,实施办法参照信息技术的施考要求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1月,具体时间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根据省中考中心确定的时间范围确定,每次考试不超过10天。具体时间确定后提前20天报省中考中心批准,批准后不得变更。
(六)研究性学习考查
省中考中心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分别命制当次研究性学习的试题,由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考点学校。考生按照规定的试题和答题要求作答,并于当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本人独立或合作(合作者最多不能超过3人,并有明确分工)完成的研究成果,由考生所在学校按时收集,集中评阅。成绩采取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Y),60以下为不合格(N)。成绩汇总及上报参照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方式进行。
第六章 评 卷
第三十八条 考试科目评卷工作
(一)省中考中心成立学业水平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卷工作。 (二)评卷工作采取全省统一集中评阅的方式,使用计算机网上阅卷。 第三十九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评卷工作要求 (一)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1.选择题采用机器评卷;
2.成立机器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机器评卷工作;
3.培训评卷人员,做好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的调试,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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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运转;
4.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5.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禁止人为改动; 6.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规定:
(1)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携带其它色笔、橡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
(2)评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并由专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2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须保留备查;
(4)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2人以上同时在场。
7.评卷过程中,每个工作单元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强计算机磁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评卷结束后,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保存好数据,制作备份盘;
8.加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查。 (二)非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1.各评卷点成立学科评卷领导小组,恪守本细则第五十九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职责”的有关规定,负责该学科试卷的评卷组织、管理工作。省中考中心向各评卷点派驻质检员,监督检查评卷工作;
2.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评卷点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学科各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评卷人员以教师为主,恪守本细则第六十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
(2)业务水平高,连任所评学科教学两年以上; (3)遵守纪律,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 (5)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6)无评卷违规和责任及技术事故记录。
3.省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及时上报省中考中心,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4.非选择题评卷要求: (1)非选择题采用人工评阅;
(2)记分要准确,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3)2人分别评阅的试题,2人给出的分数在评卷小组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内的,取2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评分误差范围的,由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确定;
(4)各学科必须严把评卷质量关,配备足够的评卷复查人员。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评卷数的20%。若有与原评卷人员不同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裁决。使用计算机监控和人工复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评卷质量;
(5)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分数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评卷人员、复查人员、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均应签字负责;
(6)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区域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信息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卷,同时提交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中考中心处理;
(7)对考生用黑色字迹以外的色笔或铅笔答题,所答部分不予评阅,记分为“0”,同时提交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中考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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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成绩合成
评卷工作完成后,生成包含总分和每个小题得分的成绩数据库,并制作备份。省中考中心对“0”分试卷和缺考试卷应核对考生原始试卷和考场报告单,缺考考生的成绩记为“-1”。并根据考场报告单、省巡视员巡视报告单、评卷报告单及其它被查实的有违规情节的考生情况,依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分别处理。
第七章 成绩报告
第四十一条 成绩报告
成绩报告采取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 (一)考试科目成绩报告
1.考试科目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等第以上(含C等第)为合格,D等第为不合格;
2.省中考中心依据等第划分方案,将每个考生的卷面分数转换成等第成绩并公布。各设区市学业水平管理部门按县(市、区)、学校(社会考生按考区)打印考生等第成绩册,一式三份逐级下发。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其他考生由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公布。
(二)考查科目成绩报告
1.考查科目成绩分Y(合格)和N(不合格)两个等第;
2.考查科目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将考生成绩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省中考中心; 3.考查科目等第成绩按考试科目成绩公布方式公布、下发。
(三)考生对公布的等第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集中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造册,报省中考中心查询。经核实确有差错的,由省中考中心审核更正后,重新公布成绩。查询时只查有无错判(不含宽严)、漏判和核分错误。
第八章 考籍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与成绩采取计算机管理和人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省、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使用计算机管理。普通高中在校生的纸介质考籍档案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其他考生的纸介质考籍档案由报名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专管人员,负责考籍与成绩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建立考籍与成绩档案;
(二)登记考生成绩和考试期间的诚信记录; (三)办理成绩查询、成绩证明、提供成绩报告; (四)办理考生考籍与成绩信息的更正;
(五)负责转学、留级等变更考生的考籍及成绩管理; (六)颁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单。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管理的考籍与成绩档案包括: (一)考生首次报考信息和特征信息; (二)历次考试的报名信息;
(三)考生各学科历次考试的时间、原始成绩、转换后的等第成绩; (四)省统一划定的考试科目等第转换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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