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货”与“适货”之区别(p93)
a、时间不同
“适货” 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管货” 从接受货物以至装船,直到卸货为止,包括合同航次的整个期间。 b、对象不同
“适货” 货舱 “管货” 货物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定义(p93)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绕航”?(p93) 合理绕航
a、运输合同中列明的某些事
b、由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c、避难
d、“附近港口卸货”
3、 承运人的权利(p94)
4、 《海商法》规定的12项免责权(p95)/ 《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权
5、 《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的规定(p98)
6、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为海商法中重要的三大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要熟知。】 《海商法》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 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海牙规则》无期间规定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有规定
装前卸后条款:
《海牙规则》的最主要精神:减少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7、 赔偿责任 ――单位责任限制
(《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101)
《海牙规则》第4条: 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商法》第56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
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8、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101)
9、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p102)
10、托运人的定义(p104)
11、关于第二种托运人的认定问题(p104) 12、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二、 提单
1、 提单的性质(定义)(p110)――“证明、证据、保证”六个字 (Bill of Lading, B/L)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若没有签发提单,则承运人收到货没有?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没签发——有可能收到, 签发——肯定收到
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初步证据
提单在承运人与持有人、第三人之间——最终证据
2、 提单的签发――什么时间由哪些人签发?(p113) a、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及船长可以签发提单 b、代理人签发提单,必须得到承运人的授权 c、但是,船长签发提单无需承运人的特别委托
3、 提单的种类(注意各种提单的定义及英文写法)(p114-118)
4、 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p120)
5、 提单的背面条款(p121) 应非常清楚(中英文对照)
1.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规定适应哪一个国际公约或国内法2. 管辖权(Jurisdiction) 3. 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4. 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 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5. 驳船费(Lighterage)
6.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7. 留置权(Lien) :何情况可留置 8. 迟延(Delay)
9. 活动物、甲板货(Live Anima, Deck Cargo)
10. 冷藏货物(Refrigerated Goods)
11. 集装箱货物(Container Goods) 12.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13. 换船、转船与转运 (Substitution of Vessel, Transshipment and Forwarding) 14. 选港 (Options)
15. 共同海损与救助(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新杰森条款 ) (New JasonClause) :针对美国法律
16. 双方有责碰撞 (Both-to-Blame Collision) :针对美国(美国法提单中不承认,但租约中承认) 17. 战争、传染病、冰冻、罢工等 (War, Epidemics, Ice, Strikes, etc.) 18. 赔偿责任限额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应注意背面条款的英文写法及主要条款的内容:如首要条款、共同海损、新杰森条款、BBCC等。
6、 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问题(p116)
7、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风险(p117)
8、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修改(p131)
9、 《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 则》所作的修改(p134-138)
10、《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海商法》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p134-138)
1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多式联运公约》和《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规定。(p134-138)
《海商法》第四章的条文要看:
【42(3)、46——53、55——63、66、68——75、77——82、86、87、94、102——105 条】 第六章 租船合同 一. 航次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p139)
2、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p141)
3、 预备航次:(p143) 受载期 解约日
4、 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注意英文)(p146)
5、 装卸时间(p147)
租船的一些基本术语及英文:
安全港、到达船舶、受载期、滞期费、速遣费、预备航次、质询条款
准备就绪通知书——WINBO——把“泊位”变成“港口”。 港口合同 泊位合同
6、 滞期费、速遣费的定义及规定(p149)
7、《金康》合同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p151)
8、《金康》合同对战争条款的规定(p152)
9、《金康》合同对冰冻条款的规定(p152)
10、《金康》合同与《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适航义务的区别
10、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问题(p154)
12、并入条款的作用及效力(p155):把租约并入提单,依租约签发的提单有,出租人本人不愿受提单条款的约束,让租约约束提单当事人。 13、海运单 二、定期租船合同 1、定义
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p188)
费用分担: management——与其有关费用——出租人 operation——与其有关费用——承租人
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4、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0)
5、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5)
撤船和停租的事项 (NYPE93)
交船、还船 最后航次——合法的 不合法的
7、 期租合同下签发的提单问题(p192) 8、安全港问题(p197)
三、光船租赁合同
1、 定义
2、出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7)
2、 承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8)
4、无留置条款(p210)
5、光船租购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1、 定义
2、海上拖航与以拖航方式出现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
海上拖航 承拖方仅提供拖船的动力及其设备,使被拖物船舶或其他被拖物取得或加快航速或协助被拖物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
拖带运输 当事人之间是承托双方的运输法律关系。在拖带运输方式下,承运人既提供具有动力的拖轮,又同时提供具有适拖性和适航性的被拖船舶。
2、义务不同
海上拖航 被拖物的适拖性应由被拖方负责,如果被拖物装有货物,则被拖物的适货性同样由被拖方负责。
拖带运输 拖轮及其被拖船应视为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因此,承运人应保证拖轮的适航性及被拖驳船的适拖性和适航性。 3、举证责任不同
海上拖航 被拖方首先负举证之责,证明损失是由于承拖方对被拖物未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术和照管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拖带运输 承运人要证明灭失是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4、适用法律不同
海上拖航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合同法的原则
拖带运输 强制适用相应的货物运输法,如《海商法》第四章。
3、 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区别(p216)
4、适航适拖的内容(p218)
5、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18)
6、被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22)
7、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p225)
责任划分原则: 指挥原则、过失原则、合同约定原则 《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 “两位一体”——拖方是被拖方的雇员
拖轮与被拖轮被视为一条船,对第三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船舶碰撞
1、碰撞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