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或间接碰触;
一方必须是海船;
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受害方必须有损害事实;
有过失且过失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
2、碰撞的种类:
直接碰撞:
间接碰撞:——浪损 《海商法》170条 过失碰撞: 故意碰撞:
3、碰撞的责任划分
1. 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a、不可抗力
b、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c、无法查明的原因 2. 因过失造成的碰撞
过失方的责任:单方过失,单方负责; 各有过失,按比例;
比例不能确定,平均分担;
对人身伤亡,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了多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可向另一方索赔。
3. BBCC:起因、内容、效力、名称、缩写。
4、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1. 船舶损失:全部损失(Total Loss)或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毁坏,或者受到损坏的程度相当严重,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或原有效用的情况。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因碰撞,船舶虽未达到完全毁坏的程度,但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二项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情况。
1). 全损赔偿范围 :
a、船舶价值损失: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b、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c、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船舶部分损害赔偿范围
a. 合理的修理费用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 修理费用:临时修理和永久修理费用
辅助费用:为修理而产生的进坞费、使费、引航费等 维持费用: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费用 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
仅限于本次碰撞受损部位及本次修理期间
b. 合理的船期损失
c. 合理的拖航费用、救助款项、共损分摊或其他费用
2. 货物损失:
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 (CIF)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2)、货物损坏的,以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3)、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 10%。
3. 船员工资
第九章 海难救助
1、海难救助的定义
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海商法》第17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
1) 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 2) 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3) 救助行为要有效果。
3、海难救助的种类 1)、强制救助
一国的主管机关对在其管辖的水域内的某些遇难船舶强行实施的救助。 2)、自愿救助
也称纯救助(Pure Salvage),是指救助人在他船遇难的紧急关头,自愿实施的救助。这种救助只要有效果,救助人即可向被救助人索取救助报酬。 3)、契约救助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以合同为依据而进行的救助。 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4)、义务救助 人命救助。
不仅是救生员和船长的义务,也是每个航海人员的义务。
4、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
1. 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价值;
2.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 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性; 10.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5、确定特殊补偿的标准:(p270)
1)、目的:鼓励对油轮或者其他对海洋环境损害构成危险的财产进行救助,以保护海洋环境; 2)、起源: LOF 1980 “Safety Net Clause”, 15% salvage expenses,只针对油轮;
3)、内容:
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无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所获得的救助报酬还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4) 、特别补偿的前提:
a、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b、 没有救助报酬或者报酬少于特别补偿的金额:
无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的救助费用
有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 100 % - 130% - 200% 的救助费用。
6、“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救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a、尽最大努力救助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b、尽最大努力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c、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d、救助报酬请求权
2)、被救助人的义务
a、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要求 。 c、 提供满意的担保。
7、姐妹船救助问题:(p265)
8、救助主体的认定(p266)
9、1989年《救助公约》与1910年《救助公约》相比有哪些变化 第十章 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概念(p285)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G.A.):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P/A) :由于风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法行为等原因,所直接造成的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
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4)、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
单独海损 损失由受损方自行负责。
共同海损 损失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人(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按其所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
4、共损牺牲的种类(据94规则)(p291) 1)、船舶牺牲
a、起浮搁浅船舶时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b、有意搁浅造成的损失 c、船舶的其他牺牲
2)、货物牺牲
a、抛弃货物的损失(Jettison) b、扑灭船上火灾引起的损失 c、货物在卸载过程中损失 3)、运费牺牲
5、共损费用的种类(p295)
1)、在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 a、避难港的港口费用
b、在避难港等地卸载、重装和储存货物的费用
c、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 费用 2)、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采取措施的费用 3)、代替费用 4)、救助费用
5)、其他杂项费用
a、共同海损保险费;
b、船舶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的检验费;
c、船舶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电传等通讯费; d、船主监修人费用;
e、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利息和手续费等。
6、共损理算步骤 1)、共损的宣布; 2)、共损担保;
3)、共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和计算; 4)、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和计算; 5)、共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7、共损金额的确定(p305) 1)、船舶 2)、货物
3)、运费
8、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p306) 1)、船舶 2)、货物 3)、运费
9、《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内容(94年规则):(p282) 1)、解释规则
2)、首要规则 (新增) 3)、字母规则 4)、数字规则
共同安全派、共同利益派
10、1994年规则对1974年规则所作的修订有哪些 1)、增加了首要规则: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
2)、增加了字母规则B:
如果船舶拖带顶推其他船舶而它们都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救助作业,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 3)、字母规则C中增加了第2款:
“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4)、补充了字母规则E
《94规则》规则E增加的第2款、第3款:
所有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关系方应于共同航程终止后12个月内将要求分摊的损失或费用书面通知海损理算师。
如果不通知或经要求后12个月内不提供证据支持所通知的索赔或关于分摊方的价值的详细材料,则海损理算师可以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估算补偿数额或分摊价值。除非估算明显不正确,否则不得提出异议。 5)、增加了关于“不分离协议”的规定
11、不分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