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第五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遵系守法的合格公民。 第六条 员工应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集体注意观念敬业爱岗。
第七条 员工应努力钻研拘束和业务,不断提高拘束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员工应关企业,积极主动地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员工应自觉维护形象和信誉,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条 员工应服从领导和管理,不得搞小团体,犯自由主义。 第十一条 员工应爱护公司财物,勤俭节约。
第三章 用工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功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合同制,采取灵活用工制度和政策。
1、合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受月工资(或计件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年,员工在公司两许工作满10年以上的,若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临时工。与公司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享受日工资(或计件工资)及临时工劳保福利待遇。
3、试用期。对新招员工可根据实际,确定1---3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四条 公司实每天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定员定编,以岗定人,以责定人,采取自上而下逐级聘任制,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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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临时工七天)书面通知对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司提出的解除要求,按双方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四章 安全守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
第十八条 熟知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状况,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安装、动用电器设备,严禁私自动用他人设备。 第二十条 增强安全意识,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用消防设备及消防工具。
第五章 员工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三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遵守员工和公司签定的各项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服从公司的人事调配和工作分配,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司财物,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九条 不从事与公司、本岗位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六章 员工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享有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策给予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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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享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给予的各项权利。 第三十二条 享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享有公司规定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权依法组建工会,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有权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员工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关心公司,热爱本职,文明守纪。
第三十八条 以诚待人、以善交友、和谐向上,讲究职业道德。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着装,严格操作和工作程序,保持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第四十条 认真对待拥护投诉,不与用户争执,及时处理问题。 第四十一条 讲文明、懂礼貌,倡导文明用语,坚持文明生产。 第四十二条 上班前或上班时间严禁喝酒,不吃带刺激气味的食品。 第四十三条 提倡不在公司吸烟,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四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得随意串岗、脱岗,不得闲聊、喧哗、嬉闹。 第四十五条 不得在公司赶私活。
第四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事故,不得慌乱逃离,应冷静处理,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不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
第四十八条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在外以公司名义活动,不得在其他有竞争性的公司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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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场合,不得在公司储存私人物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守则由公司总经理签发颁布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守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守则由总经理负责解释。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关切度,依照《公司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职工持股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所称的员工股,是公司员工现金自愿购买的股份按有关规定配送的特定股份,其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折合**股。
第三条 员工持股应遵循“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章转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员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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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推行经营持打股及岗位责任股制度,其额度:
总经理为员工平均的*倍,副总经理及总师为员工平均的*倍,部门及分公司经理为员工平均股的*倍,其它管理人员为员工平均股 的*倍。
经营者股及岗位责任股超出员工平均股的特定部分,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第六条 被聘的原国有职工以外的其他员工,可自愿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不超过*万元限额的员工股。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对其股份随意转让、赠送、抵押和参与社会融资活动。但调离、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持股期满意念或死亡等退役条件形成时,其股份可在公司有持股资格的员工中转让,也可退役。员工向公司以外转让,必须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转让价格以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帐面净资产为参考依据,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为集中股权,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司员工持股按信方式进行,并民主选举自然人信托代表(股东代表)1人,以《信托合同》规范信托当事人行为。
第十条 持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代理人(股东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 (二) 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
(三) 优先购买其他持股职工及鼓动转让的出资
(四) 对原主办企业送配的股权同时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 (五) 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六) 按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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