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1_关于土地出让收益提留情况的说明(含汇编)(2)

2019-04-22 11:15

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具体。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二) 土地出让业务费 1、 政策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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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冀财综字第1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

2、 提留比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的业务费。

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业务费,全额用于本级业务工作开展,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集中。

4、 支出规定

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费,主要用于:

1、 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2、对有偿使用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3、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4、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 5、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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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在进行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出的场地佣金;

7、从事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费;

8、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

9、临时借用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开支;

10、奖励在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1、 政策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财综[2007]47号)

2、 提留比例

市、县财政部门应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左右,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据财政局介绍,该项资金全额留用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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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支出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四) 廉租住房保障基金 1、 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11]54号)

2、 提留比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11]54号),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5%以上资金,作为保障性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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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据财政局介绍,该项资金全额留用市本级。 4、 支出规定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等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五)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1、 政策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

?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8号)

2、 提留比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8号),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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