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安监发〔2007〕29号

2019-04-22 14:59

通安监发?2007?29号

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科:

为了进一步规范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各项工作。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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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2《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表说明》)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通州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安全科)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负责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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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乡镇、街道安全科初审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安全科提交申报材料,乡镇、街道安全科应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材料报区安监局复审。

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安全科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乡镇、街道安全科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宣传、培训、统计、建档和上报工作,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全区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宣传、培训、统计、建档和上报工作。

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安全科建立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和管理状况等,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乡镇、街道安全科要将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在每年年底前汇总上报区安监局。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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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的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按照国家安监局的统一要求制定(见附件1、3)。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版或单机版申报软件进行申报,同时要用A4纸打印文本申报表盖章上报,确保申报数据统一。

第八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电子数据申报的同时,要将三份文本申报表报乡镇、街道安全科,其中一份由乡镇、街道安全科存档、一份由区安监局备案,一份由区安监局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其他用人单位在电子数据申报的同时,要将两份文本申报表报乡镇、街道安全科,其中一份由乡镇、街道安全科存档、一份由区安监局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上报后如发现填写错误,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安全科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电子数据和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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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乡镇、街道安全科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及时进行初审。区安监局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后,于5日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全区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的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对各乡镇、街道安全科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组织对乡镇、街道安全科申报工作的考核。

各乡镇、街道安全科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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