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 五类井田 以查明 通常采用边探边掘边的方式进行,在勘探过程中无高级储量 注:表中的储量级别是以主采煤层为准提出的。
极限布孔密度表 表6
矿井类别 一类井田 二类井田 三类井田 四类井田 五类井田 矿井田内平均每里 内的最多布孔数 不 超 过 五 个 孔 不 超 过 十 个 孔 简要说明 对某些较复杂的地质问题要彩巷探与 不 超 过 二 十 个 孔 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 必须采用巷探与钻探相结合的勘探方法,不能 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个孔 单纯靠打钻解决问题 必须采用巷探与钻探相结合的勘探方法,不能单 同 上 纯靠打钻解决问题
第33条 各种地面钻孔必须本着一孔多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每个矿井,原则上应有 2个钻孔进行地温、瓦斯测定和采取伴生矿产样品等工作,但可以有选择地分孔进行。对有地热及瓦斯危害的矿井,测温孔和瓦斯采样也都至少应有两条剖面,每个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得少于两个。
第五章 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 资料编录
第34条 矿井地质记录薄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于上井后两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35条 矿井地质必须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一、矿井地质记录薄;
二、井巷素描图及典型地质现象的素描卡片; 三、钻孔柱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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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钻孔成果卡片和台账; 五、钻探工程实际材料图; 六、储量动态台账。
上述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有条件的矿区,可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开展电子计算机检索业务。
第36条 井巷地质素描图的基本要求: 一、竖井素描图
竖井一般应编录两个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与矿井地质剖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
二、石门、斜井、岩石上(下)山素描图
地质构造简单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地质构造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四、主要煤巷素描图
对于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当其稳定时,只需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时,则应编录一帮素描图。对于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急倾斜煤层,当其稳定时,只需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时,则需编录迎头断面,并据此编绘出巷顶水平切面图。对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倾斜、缓倾斜厚煤层,第一分层巷道需作一帮素描图。对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急倾斜厚煤层,则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要的迎头断面,并据此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37条 地质钻孔资料编录的要求:
一、所有地面钻孔和在保留价值的井下钻孔,必须绘制钻孔柱状图(地面钻孔需加绘测井曲线),填写钻孔卡片,建立钻孔成果台帐;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施工的零星钻孔,只要求填绘沿钻孔钻进方向的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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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个钻孔,都必须填绘在钻探工程实际材料图上,并注明孔号、孔口和终孔标高、终孔层位等;井下钻孔也应填绘在有关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或水平切面地质图上。
三、岩芯的鉴定、缩选和保存:
1、钻孔岩芯必须由地质人员详细鉴定和编录,井下钻孔重要层位的岩芯要升井鉴定。
2、凡未经全面鉴定的岩芯必须在现场妥善保存。
3、重要钻孔的岩芯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鉴定并进行缩选。
4、缩选后的岩芯(样),原则上应保存到该钻孔所控制的地区具有实见资料为止。
第二节 综合分析
第38条 矿井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性资料为基础。 第39条 矿井地质综合分析要紧密围绕矿区或矿井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要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立足矿井,结合区域;要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和新方法。
第40条 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煤系地层的层序、沉积特征及其变化规律。 二、研究煤层结构、厚度和煤质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三、研究矿井中小型构造的纵使特征、形成机制、展布规律和预测方法。 四、研究煤系地层中岩浆侵入体的特征和分布规律及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五、研究煤矿生产中新出现的地质问题。
六、研究沼气、二氧化碳富集及地压(地应力)、水害等地质问题。 第41条 综合分析的成果必须反映在下列综合性地质图件上: 一、矿区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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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4、矿区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二、矿井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井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1:200~1:1000; 2、矿井煤(岩)层对比图,1:200~1:500;
3、矿井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1:2000~1:5000;
4、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1:2000或1:5000;
5、矿井地质剖面图,1:1000或1:2000;
6、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适用于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多煤层矿井),1:2000或1:5000。
三、矿井的日常生产用图:
1、采区煤炭底板等高线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1:1000或1:2000。 2、采区水平地质剖面图(单一煤层或缓倾斜煤层除外),1:1000或1:2000。 3、采区地质剖面图,1:1000或1:2000。
四、矿区(井)还应根据各自的地质特点有针对性的编绘其他有关图件。 五、上述图件必须根据勘探和生产所获得的资料定期进行补充和修改。未规定比例尺的图件可根据具体条件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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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综合分析成果必须反映在矿井储量计算方面。每一矿井,年末均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一次储量计算。
第43条 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8~10年修改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核对到此处)
第六章 建井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44条 建井阶段的地质工作(以下简称“建井地质”),是指从建井准备开始直到矿井建成投产整个过程中的地质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系统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和移交生产的全部地质资料。
第一节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45条 新井开工前必须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熟悉提交设计井田的最终地质报告,掌握井田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
三、了解矿井设计,分析与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四、编制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 五、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第46条 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一、钻孔位置和封孔质量;
二、煤层露头、老窑、生产小井情况及其地面塌陷范围等; 三、在表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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