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地质规程1984.5(4)

2019-04-22 15:59

四、邻近矿井有关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等;

五、火区、高温区、陷落柱、构造破碎带、老窑积水区等的情况。 第47条 应编制的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包括:

一、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石英钟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割眼等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二、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

四、供设计开拓方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第二节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48条 井巷掘进时,必须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随时补充、修改原有的地质资料。

第49条 建进时期取得的各种原始观测资料、标本以及编录整理的台帐、卡片等,都必须妥善保管,作为编写建井地质报告的基础资料。

第50条 施工井筒时,要注意验证井筒检查孔所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得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对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还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变化情况的观测。

第51条 采用预注解剖学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做好注浆钻孔岩芯编录,特别要注重对岩芯裂隙率、破碎带的描述和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的抽(压)水试验资料;

二、详细观测记录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的情况。

第52条 在井巷施工中,应注意影响施工的膨胀性粘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不稳定岩体及岩浆岩岩体等的发布情况,及时观测分析,提出资料,必要时应采样试验。对井巷揭露的缺少可先靠化验资料的各可采煤层,应进行必要的采样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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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基建矿井中的水文地质工作,应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54条 出现影响矿井设计实施的重大地质总是均应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勘探,予以查明 。

第三节 建井地质资料及其移交

第55条 基建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图纸资料: 一、图纸:

1、井田地形地质图,1:2000~1:5000;

2、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1:500~1:1000; 3、主要井巷地质素描图,1:200~1:500;

4、设计开拓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要相应绘制立面投影图)。1:2000~1:5000;

5、矿井实际充水性图,1:2000~1:5000;

6、回风及运输水平地质切面图,1:1000~1:2000; 7、建井期施工钻孔钻也柱状图,1:200~1:500; 二、卡片、台帐: 1、构造素描卡片或照片; 2、煤厚实测(探)卡片;

3、矿井日排水量、井巷探放水、涌水量和井上下长期水文动态观测台帐。 4、煤质、水质、瓦期及有益矿产化验成果台账; 5、地温、水温、煤层自然发火记录台账;

6、预注浆、探放瓦期、煤(岩)层突出观测记录台账。 三、各种原始观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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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 建井施工单位和接收单位在新井移交前半年,应组成专门小组,着手进行《建井地质报告》的编制工作。编制《建井地质报告》的区域范围,主要是建井阶段实际开拓的区域。《建井地质报告》应报上一级地质部门审查,并报新井投产验收委员会批准。

第57条 新井移交生产的地质资料应有: 1、本章第55条规定的图纸及资料;

2、原有井田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及各类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3、井筒检查孔资料及建井期间的勘探资料;

4、《建井地质报告》以及各种煤(岩)层标本。《建井地质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四。

第七章 矿井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

第58条 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以下简称“生产地质”),是指从矿井正式移交生产直至矿井结束整个过程的全部地质工作。在此期间,必须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及时编制提供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地质资料,并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第59条 在水平延深采区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采和新区开拓过程中,应随着采掘掘的进展,按本规程第三、五章的要求及时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随时补充和个性地质资料。当现有的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应按第四章的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勘探。

第二节 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

第60条 矿井新水平延深时,应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了解设计部门的意图及其对地质工作的要求;

二、详细研究延深区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其中包括研究各煤层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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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稳定性,主要褶皱断裂、岩解剖学侵入体等的控制程度。

三、核实原有储量的可靠性(级别);

四、预测延深水平主要井巷工程和首采区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五、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进行单项或系统的补充勘探。 第61条 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延深区的基本构造形态,已经查明。一、二类矿井应查明落差20米以上的断层;三类矿井应基本查明影响采区划分的主要地质构造;四、五类矿井应对有开采可能的地段进行必要的控制,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二、与水平延深主体工程有关的地质构造、层位、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均已控制。

三、延深水平高级储量所占百分比应达到表7的要求。

延深水平高级储量应占百分比 表7

矿井地质条件 一类矿井 二类矿井 三类矿井 四类矿井 五类矿井 井 型 大型 中型 大型 中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中型 小型 小型 延深水平A+B 级的储量占本 70 60 65 55 60 50 30 40 ---- ---- 水平储量的百 分比 大型井:系指设计能力为90、120、180、240、300(及300以上)万吨/年的矿井; 中型井:系指设计能力为30、45、60万吨/年的矿井; 小型井:系指设计能力为9、15、21万吨/年的矿井。

第三节 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62条 采区掘进前应按附录五的要求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

第63条 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地质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就大正式设计前三个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矿务局批准。

第64条 采区掘进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地质工作:

一、分析查明采区范围内主要断层的位置、产状、性质和落差,主要褶皱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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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幅度、枢纽位置及其展布方向和长度,区内岩浆侵体的类型和影响范围。

二、掌握可采煤层的层数、主要可采煤层的厚度和结构变化,以及在煤层有无冲刷带存在等情况,确定或基本确定各煤层的可采范围,特别是最上部薄煤层的可采性。

三、掌握区内可采煤层顶板(伪顶、直接顶、老顶)的厚度、岩性、含水性以及各煤层变化的情况。

四、查明与老采区、小窑等的空间关系和确定防水煤柱。

第四节 工作面掘进和回采的地质工作

第65条 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必须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提出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要求见附录五)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部门使用。

第66条 在掘进期间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分析和预测影响回采工作面边疆推进的断层和褶皱的形态。综采工作面必须用物探、钻探、巷探查明工作面中间有无隐伏断层或陷落柱等。

二、根据实测资料预测工作面内煤层厚度、结构的变化情况。厚煤层或特厚煤层,应绘制工作面的煤厚等值线预测图。

三、观测、搜集煤层伪顶和直接顶的岩性、厚度变化,测定顶板主要裂隙的发育方向,为顶板管理提供有关的地质资料。

四、观测并素描掘进中揭露的岩浆岩体,测定煤的变质带宽度,确定煤的变质程度与工业利用价值,研究并预测侵入体的位置、形态、影响范围及其对整个工作面的破坏程度。

五、对于巷道实见的煤层冲刷变薄带,要查明其类型、确定其影响范围。 六、当开采煤层下部邻近煤层为临界可采薄煤层时,必须利用工作面巷道,按规定间距用钻探查明其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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