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如果招标单位的补充通知在离投标截止日期3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期将顺延3天,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5.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4.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6.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6.2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5开标
5.1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10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5.3开标会议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开标时验证投标单位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
5.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a)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b)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签; (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d)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1.5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投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6评标
6.1评标过程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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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工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严禁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投标资格。 6.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5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权利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个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4错误的修正
6.4.1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自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有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乘工程量之和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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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评标机构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7授予合同 7.1合同授予标准
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财力。 7.2中标通知书
7.2.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中标意向书)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签订地点和期限日期。 7.2.2在双方就合同全部内容达成协议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正式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3业主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业主单位代表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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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合同名称: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2008年度#6机组B级检修承包合同。 2、合同内容: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2008年度#6机组B级检修。 3、检修项目、检修规范、技术资料、工期要求
3.1 检修项目详见《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2008年#6机组B级检修外包项目表》。 3.2 承包单位对各检修项目作业过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检修标准、导则进行作业。
3.3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原始资料2套,电子版一套。并应积极配合业主检修总结,检修后机组性能测试工作。
3.4本次机组B级检修总工期共45天,其施工工期为4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6月底到8月初进行,具体开工时间以调度批复为准。 4、承包商职责
4.1 承包商要根据招标文件,提前做好人力、物力准备,在机组开始检修前5天,所有人员、物资、机械准备到位,进入现场开展修前准备工作。
4.2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完成整个检修工作。 4.3 承包单位进行作业人员要具备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承包方应提供相关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4 承包单位人员进入业主生产现场要严格遵守业主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包方应与业主签订安全协议。
4.5 检修过程中因承包商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4.6承包商自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按照《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6机组B级检修管理手册》内容开展工作,直至合同协议终止。 5、发包商职责(见附件1)
6、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业主拟定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详见第三章的合同格式。 7、检修项目检查
承包提交投标书前,可根据业主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到作业现场进行考查,业主有义务对承包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进出作业现场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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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水电、通讯、劳务及施工场地等条件表示满意。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所有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8、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检修项目清单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作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9、承包商 9.1承包商代表
只要业主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批准的(业主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的指令。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报业主以获得批准。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作业现场,且不得在作业现场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 9.2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满足4.3项的要求,并在作业现场上提供: (a)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c) 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9.3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的批准不得重新在作业现场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的意见。 9.4 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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