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TYHT/14-YJ-172 检修施工合同
标准名称详见附件1《检修项目技术规范》)和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乙方对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须经甲方认可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6.3 乙方应建立健全检修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
6.4 乙方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措施计划并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含本数)提交甲方。施工组织措施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正式进行施工。
6.5 甲方有权对检修项目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在材料或零件开箱、检修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时通知甲方进行检查和检验并为此提供方便。甲方的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6.6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内容(或隐蔽部位),甲方必须进行复检: / 。
乙方自检确认的检修项目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检查,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检修项目经甲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甲方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甲方重新检查,修整返工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6.7 本检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从检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后一年期满之日止。如果检修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对因该缺陷而引起的其它设备损害进行修理、更换,使之恢复完好。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开始对该缺陷进行必需的补救工作,甲方可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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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文明管理
7.1 本检修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实现人身伤亡“零事故”为目标,乙方应保证不发生以下五种事故:
7.1.1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7.1.2 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7.1.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7.1.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1.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7.2 乙方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进入施工场地直到检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乙方应:
7.2.1 全面负责检修区内施工人员及甲方在现场人员的安全,组织并保持施工场地和检修项目秩序良好,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7.2.2 为了保护检修项目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安全协议》中明确;
7.2.3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7.2.4 建立以现场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检修项目所有现场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7.2.5 建立健全符合检修项目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检修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检修项目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资源,并确保实施到位。
7.3 在施工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乙方应作为事故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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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甲方有权对检修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实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发生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情况时,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监督或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7.5 甲乙双方应就检修项目的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附件2),有关现场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内容应在《安全协议》中规定。
8. 验收
8.1 甲方有权对检修项目进行监督并检查所有检修项目的工作进度,乙方须为甲方进行此类监督和检查提供方便。甲方的该类监督或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8.2 对检修项目完工前未经甲方正式验收的任何项目,如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纠正。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纠正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合理的措施进行纠正,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进行上述纠正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
8.3 检修项目完工后须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不带电验收和带电试运(试运行)两阶段。
8.4 检修项目完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不带电验收。如果检修项目第一次未能通过不带电验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相关缺陷并通知甲方重新验收,纠正相关缺陷和甲方因再次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相关缺陷导致检修项目延期,应按照本合同第14.2.3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5 检修项目通过不带电验收并带电投运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检修项目通过不带电验收并带电投运后90天(含本数)。乙方应保证检修项目在试运行期内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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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失败,甲方将组织进行原因分析,若因乙方检修质量问题引起试运行中断,乙方应立即改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再次试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8.6 检修项目通过冷态验收并试运行合格后,视为检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将向乙方签发检修项目竣工证书。
8.7 乙方应在检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含本数)向甲方提交如下竣工资料:
8.7.1 竣工、检修和试验报告; 8.7.2 项目验收资料汇编。
上述所有的竣工资料均应为一式三份原件,须真实、齐全、完好,并应符合甲方档案管理要求。
9. 双方义务
9.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9.1.1 负责提供满足本检修项目施工进度所需的图纸、说明书、资料和有关检修项目文件;
9.1.2 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施工场地,准予乙方人员进入检修项目现场;
9.1.3 负责协调运行部门,按时取得或给予检修项目施工需要的所有许可;
9.1.4 按合同约定组织检修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9.1.5 根据需要,做好与电力调度部门有关协调工作,并及时通知乙方有关计划安排。
9.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9.2.1 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检修项目施工; 9.2.2 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完成的检修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9.2.3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手段以保证实现合同要求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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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配合甲方完成本检修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本检修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9.2.5 对本检修项目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施工期间因施工及其他乙方原因引起的设备和运行事故负全部责任;
9.2.6 负责办理进场工作的相关手续,清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正确使用,对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2.7 处理好施工过程中与相关方的关系,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2.8 因乙方施工设备问题影响检修项目进度和质量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10. 材料和设备
10.1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0.1.1 除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外,进行检修项目施工所需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将自购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10.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1.3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乙方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成品,乙方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由此引起进度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4 乙方应会同甲方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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