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文件
沪司发法制(2006)8号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司法考试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制处、监察室,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共规定19种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对上述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许可 示范文本 通知
抄送:司法部法制司,市政府法制办,局机关其它部处室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示范文本一: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二: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三: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 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来源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四: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