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三、工作经历 日 期 四、其它信息 学 校 学历/学位 机构名称 职 责 申请人: 授权签署人: 申请日期:
示范文本十六:
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立 代表处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 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申请在 (所选择的省份及城市名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 (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成员和律师拥有在 (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本所没有因违反所在地区律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三)本所拟派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在执业资格取得地区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上述人员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曾被判处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
2.依据法律受到停止律师执业资格或以上处分未满三年;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人,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将遵守中国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所将为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部分 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总部地址和通讯方法
三、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四、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五、组织形式及其法律性质、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六、律师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雇员人数 七、在内地或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情况
八、开业时间和历史、业务领域、主要业绩 九、近年来主要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与中国内地有关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一、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和范围 十二、其它情况
第三部分 申请设立的代表机构情况
一、代表机构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代表机构驻在省份和城市、驻在期限
三、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可行性分析和发展计划
五、派驻代表的主要情况、拟任职务、期限和授权范围 六、其它情况
申请人: 授权签署人: 申请日期:
示范文本十七: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姓名 工作单位 委托 住址 代理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八: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序号 1 2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个人执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供的材料目录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九: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姓名 工作单位 委住址 托代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理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人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序号 1 机构执业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