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7)

2019-04-22 21:51

AN QUAN 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杜绝煤气泄露、中毒、火灾、爆炸等煤气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引用文件

SSP446/03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程序》

SAAH/446/0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 三、定义

引用SSP446/03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程序》中的定义。 四、职责

(一) 生产科负责对煤气的使用过程中实施安全监督和安全测试工作,并负责审核煤气设备、设施检修安全措施以及向安环处办理《煤气动火票》。

(二) 技术科负责监控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作好煤气设备设施检修、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 机动科负责加热炉煤气系统的电控设备的检修、维护。 (四) 生产科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五) 加热车间负责煤气设施的日常点检,并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确保煤气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五、管理内容

执行总公司相关制度。 (二) 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施工

1、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中,技术科必须本着安全/环保的原则出发,与设计单位协商,做到安全可靠。并严格执行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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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QUAN 安全管理制度 程》。

2、在煤气设备、设施的施工中,技术科、机动科要严格执行总公司相关的规定,要确保施工中不能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三) 煤气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

1、生产科要及时对职工进行有关煤气运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教育;煤气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煤气安全技术教育;煤气防护、救护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煤气事故教训教育等。

2、加热车间岗位人员在煤气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安全规程》。

3、带煤气停、送煤气时,实施单位必须制定完备、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及严密的安全措施,并提前一天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检修车间相关人员要加强对煤气设备、设施的点检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四) 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

1、施工单位施工前填写好《煤气设施动火票》,报生产科向安环处办理动火证后,由安环处、生产科、加热车间、政工科武保干事对安全措施及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

2、计划检修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3、检修过程中生产科必须监督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

(五) 煤气设备、设施安全检查与不符合的纠正

1、分厂对全厂煤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填写《煤气专业安全检查表》。严格执行SAAH/446/0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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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QUAN 安全管理制度 2、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应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纠正,并做出限期纠正指令,填写《隐患限期整改指令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反馈。 (六) 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

1、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通讯设施。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保证环境中CO含量不超过24ppm(30mg/m3)

2、在有可能造成爆炸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监测设备的管理,按照《绩效测量和检测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七) 煤气事故的处理

生产科要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办法。相关内容按照《应急事故控制计划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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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QUAN 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为职工配备齐全和安全合格的各种劳动用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第一小型轧钢厂职工。 三、引用文件

SSP446/1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四、职责

(一) 分管厂长对劳动防护用品负全面的责任。

(二) 生产科负责各科室/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 生产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和发放。并对职工的使用情况和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并认真听取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意见和建议。

(五) 各科室/车间每月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要及时的统计和上报,并将劳动防护用品及时的发放到职工手中。 五、管理内容

(一) 劳动防护用品制度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应根据职工工作的需要发给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个人劳动防护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三)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由主管厂长审核签字后报安环处审批,经安环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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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QUAN 安全管理制度 后由生产科负责联系进行供货。

(四) 职工必须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按规定穿戴好各种劳保护品方可上岗操作或从事其它工作,各级领导及安全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予以考核。

(五) 新职工入厂,到生产科办理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后,并给予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 临时调离生产岗位(外借、学习),长期病假半年以上者,劳保用品使用期限顺延,其中肥皂、手套、口罩超过一个月者停发。

(八) 职工调出厂外,应交回的劳保用品一律按规定退回方能离厂,不交回者按原值或折旧扣款。

(九) 劳动防护用品因质量缺陷或其他原因(损坏、丢失、)失去保护功能后,由所在车间的领导出据有关证明后,方可给予办理新的防护用品。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厂长批准同意,方可办理。

(十一) 职工在某种比较恶劣的环境下进行作业,所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调换和补办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 职工对于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进行买卖。

(十三) 所有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方可上岗操作或从事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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