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
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 )(2011年卷三单选第31题)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答案】B 【考点】撤销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
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选项A错误。该公司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一年之前,管理人无权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B正确。该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
该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C错误。《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选项C中,该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无法确定当时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无法确定该行
为是否属于欺诈破产的行为,因此,不选。
选项D错误。《破产法》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的抵销行为,更没有禁止在
破产申请之前进行的抵销行为。
3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
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
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考点】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要在票据上签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
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因此,乙公司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据此可知,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不仅包括乙公
司和丙公司,也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据此可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即便
是实际上附有了条件,所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可知,若出票人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则乙公司不能再背书转让,若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转让无效。
33.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3题)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答案】D
【考点】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
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有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选项B错误。股票的风险性大于债券的风险性。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能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能获得很高的
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选项C错误。股票的流通性大于债券的流通性。
选项D正确。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代表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的财产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的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的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
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34.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
单选第34题)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答案】B 【考点】代位求偿权
【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若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了保险金的,是可以向
李四进行追偿的。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张三放弃了对第三者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对放弃部分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非对全部保险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应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
有权向李四求偿。
3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5
题)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解析】选项A错误。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选项B错误。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民事诉讼法是基本
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36.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
选第36题)
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
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答案】D
【考点】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可知,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也具有执行力。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
裁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据此可知,仲裁原则上也是应
当开庭审理。
选项D正确。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而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是国家机关。 37.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7题)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答案】C
【考点】诉讼请求的变更
【解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将之前索要的房租金额从6,000元增至7,000元,仅是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变,即诉讼标的没有变更。诉讼仍然是原来的诉讼,不是新的诉讼,不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不存在合
并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