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18世纪法国的诸多启蒙运动的先贤中,卢梭以其思想内在的矛盾性与深
邃性,从伏尔泰式的理性进步颂歌中挣脱出来,成为第一个现代性的批评者。他的《社会契约论》自问世以来,一直闪耀着不朽的思想光辉。人民主权学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卢梭政治思想的基石。卢梭的人民主权不仅影响了现实中的法国大革命,还对后世的思想尤其是共和主义与左翼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遭到了诸多批判,但它早已被相当一部分理论家批判性地吸收,融入到当代的诸多理论思潮中。我认为,通过对人民主权思想主要内容的阐述、分析,并总结其在实践中的得失,对当今社会的民主化建设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背景
作为18世纪杰出的思想家,卢梭生活在波旁王朝后期。在经过“太阳王”路易十四(1643年—1715年在位)的长期统治之后,18世纪下半期的法国开始走下坡路。对外方面,法国在“七年战争”中惨败给英国,丧失了大量的海外殖民地,包括加拿大、路易斯安那、塞内加尔和在印度的许多据点。这不仅使法国丢掉了大部分的海外市场,而且使法国降为欧洲大陆上的二流国家。在国内,路易十五在位期间(1715年—1774年),封建专制政权日益腐朽。宫廷贵族集团垄断教俗要职,生活奢靡,腐化堕落。政治气氛死气沉沉,顽固保守势力强大,财政赤字有增无减,债台不断高筑。当旧制度危机四伏的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反封建君主专制的启蒙思想家。在这些思想家中,卢梭是最激进的,“人民主权”学是说就是在这个时候被卢梭勇敢地提出来的。他彻底地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主张。这在当时犹如一盏醒世明灯从法国闪亮,积极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发展。后在整个世界广为传播,照亮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民主进程。
二、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
对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解必须结合卢梭社会契约的理论,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与社会契约紧密关联的.在卢梭看来,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障碍,订立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是人民主权讨论的前提.可以说,“社会公约”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依据。
(一)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
卢梭认为:“通过理想的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东西是主权而不是政府,主权总是在人民这一边,因为人民实际上就是公民的集合体[1],”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因此,国家的最高权力就总是在人民手中。在卢梭看来,人民成为主权者是社会契约的特性自然而然地决定的,既然“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出来”、“转让是毫无保留的”、“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那么作为公共意志 的主权的承担者,必须是全体的人民,是“他们集体地”称之的人民。因而,卢梭所谓的“共和国”、“主权者”、“人民”、“政权”等都内在地指向同一个公共人格,“公共的大我[3]。”即主权。
所以说,社会契约直接决定人民对主权的主体性,人民是主权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因此,“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共同体不可能损害它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4]。”
(二)“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
“公意”不同于“众意”,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公意”的特点在于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针对共同目标、符合共同幸福而具有的共同意志。尽管“公意”不一定会被每一人认识到,却是客观存在的。“公意”与私意、团体意志和“众意”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众意”虽然也属于全体人民的意
志,但只是个人意志简单地、机械地和零碎的相加。“公意”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众意”则在根本上是以个人私利为基础的。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18.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27.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30.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22.
(三)国家主权由“公意”构成,并且永远属于人民,由于“公意”是共同利益的体现,所以,主权是一个整体,它不可被分割、转让和代表。因此,应该进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
首先,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具有整体意义的公共意志就会丧失,主权就名不副实了。
其次,国家主权不可转让。这是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集体的应用和国家的灵魂,应该由人民掌握,不能转交给君主。否则,国家会因为出现一个主人而毁灭。
再次,国家主权不能被代表。原因在于,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而一直是不能被代表的。所以,议员不是人民代表,而是人民公仆。凡是未经人民全体表决通过的法律都是冒牌货。
(四)主权不等于政府
政府是公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介人。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则是一种行动力量。主权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则是主权者为人民设立的公共事物机构,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某些职能。政府是人民的仆从,人民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政府官员权力。
(五)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权属于人民
人民立法的原则有: 1.法律意志的普遍性
任何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才可以颁布法律。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考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并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所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这种行为,就称之为法律。
2.法律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规定人们的抽象行为,不对个别和具体的行为加以规定。法律只赋予某些机构和职务而非个人以特别的职能和权力。法律可以规 定各种特权,但是它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
干等级,甚至于规定取得各该等级的权利的种种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种无朝政府和一种世袭制,但是它却不能选定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总之,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