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 --毕业论文(4)

2019-04-22 22:23

了承前作用,发展了前人的主权观。另一方面,他在实践上发挥了启后的功能,指导了法国革命。实现了突破和创新,是历史和时代的进步,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表现在:

1.权的拥有者上,卢梭提出“主权在民”,否定了不丹的“主权在君” “主权在民”的观念在上古和中古时期就已经存在了。洛克的政治主张中已经包含有这一观念的成分,只不过他把主权称之为“自然权利”。而卢梭则是把这一观念系统化的第一人。他宣称: (1)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 (2)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3)人民是国家主权的行使者。

(4)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不能转让给君主。 (5)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不能被君主代表。 (6)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高于君主。

(7)人民的国家主权体现全民意志而非君主个人意志。 (8)应该举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反对君主个人独断。 (9)人民的立法对君主同样有效,国王犯法与庶民同罪。

(10)当人民的权力被篡夺并被运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完全有权利举行起义,有权利用暴力来消灭篡权者。

2. 在权力的来源上,卢梭完全否定了“君权神授”

在君主主权中,尽管不丹已经开始从人的角度看待政治问题,但它的理论中仍多少有些神和上帝的成分。例如,为了论证专制君主的权威,他指出,作为君主的主权者是作为上帝的代理人来统治国家的。在规范君主权力时,他认为君主必须服从神法。与不丹相比,卢梭实现了与“君权神授”的彻底决裂。他的“人民主权”与神和上帝毫不相干,而是民享、民用的。“人民”的字眼更是贯穿《社会契约论》的始终。

因此,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从思想上动摇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其中的

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的口号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要求,为即将到了的法国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起到了革命先声的作用,是资产阶级在革命中追求的目标,影响了许多革命者,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人

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都体现了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许多的内容几乎都是照搬卢梭的原话。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在雅各宾派专政期间,卢梭的思想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雅各宾派的著名领袖罗伯斯比尔就曾经宣称自己是卢梭的学生,热情的宣传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雅各宾派的另一位领袖马拉也曾高举着《社会契约论》在街头向群众宣传卢梭的政治主张。

1793年6月24日,在雅各宾派上台当月,国民公会经过10天的讨论和修改,通过了新宪法,从而取代了君主立宪派制定的1791年宪法。新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宪法,他基本上体现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雅各宾派政治主张和经济主张的总纲领。宪法前言是罗伯斯比尔制定的新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比1789年通过的宣言更加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宣言为公民规定了各种自由权利。宣言在最后的一条中宣布,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由权利时,人民有起义权。新宪法史称1793年宪法或共和元年宪法。至此,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大革命中的影响已经达到顶点。 (三)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缺陷

卢梭“人民主权”学说产生于法国,但影响绝不仅仅限于法国。在向国内外传播的过程中,学说的一些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产生了一定的和不容易忽视的消极作用。

“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出现缺陷,与卢梭出生于钟表匠家庭自幼丧母,由姑母抚养,12岁时缀学,在各种行业里当学徒。后来,他在贵族家里当仆役、家庭书记员和家庭教师。他有时也流浪街头,演奏音乐乞讨。

幼年的不幸遭遇和生活上的种种挫折使卢梭愤世嫉俗,具有反社会的倾向。他歌颂发自内心的自然感情,而抨击理性。他认为:自然的感情会指引人们去满足公共利益,而理性则鼓励自私,会把人们引入歧途。人类最美好的品德,如同情心、怜悯、无私和诚实都是发自内心的自然产物,但理性却会窒息人们的天性和自然本能,导致邪恶。

基于对理性的误解,卢梭在认识论上突出强调感性的认识功能,而对理性认识世界的能力加以贬抑。卢梭祖籍法国,法国人的激情、浪漫、感性和善于想象的民族性格对于他不无影响。

因此,在讨论理论问题时,卢梭经常抛开具体的历史事实而追求逻辑上的一

致性。这使得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在竭力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这一极端的同时,又走向缺乏理性的极端。具体说来: 1.公意”的概念过于模糊

首先,卢梭认为,“公意”是积极向上的公共意志,尽管不一定会被每一个人意识到,确实客观存在的。对于这一说法,笔者认为可以心领神会。但是,笔者仍然不禁发问:如果至少有一个人没有意识到“公意”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公意”还是否必须获得全体人民(一个都不能少)的赞同呢?

其次,关于“公意”的内容,卢梭也没有做出具体说明。不过,诸如追求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和平、健康、平安、幸福和快乐的愿望应该归于其中。

再次,作为人民的积极的共同意志,“公意”显然是最重要的。然而,卢梭把“公意”和私意完全对立起来,这种做法本身具有强烈的和明显的感情和道德色彩,割裂了整体与个人的关系。卢梭强调人民在“公意”中的一致性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和忽略了个人的发展。他把私意和团体意志说得一无是处。事实上,共性寓于个性中,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公意”也必定符合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和团体的局部利益。应当承认,一个国家的全部人口,即使难以划分为传统观念中的不同的阶级,也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民族、阶层、性别、年龄、职业、党派等等。每一个群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每一个人也同样有其个人利益,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团体意志和私意。只要团体意志和私意能够做到不侵害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它们还是可以被大家认同和接受。当然,如果超越了这个“度”,我们就应当像卢梭一样,去批判这些意志。也就是说,卢梭在把民意分为积极的“公意”和消极的“众意”的同时,也应该对私意和团体意志一分为二,不应该全盘地、盲目地和一概地加以否定。

2.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最具争议的内容,就是他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

与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承担相混淆

卢梭以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反对分权学说所划分的立法、设法、行政等权力,认为分权理论是错误的,在于其未区分主权和主权的派生。卢梭认为,主权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公共意志不可转让,也不可分割,公意与众意、个别意志相区别。因此,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政治行为只是立法,法律是公意的体现,行

政权力只是法律的执行,是主权派生的行为。

卢梭的理论在逻辑上是能自圆其说的,但卢梭的观点却是建立在对洛克、

孟德斯鸠等人分权学说的误解之上的。实际上,作为国家本质的主权,从不丹提出以来,主权作为整体意志的绝对性犹为后人所承袭。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理论并未否定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只是国家权力在具体行使过程中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而已。

卢梭关于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理由,是“人民的总的意志”的理论,仍然犯了过于抽象和含糊的错误,引发了后人的不同理解。法国大革命中的“恐怖统治”就是钻了卢梭理论的空子。

卢梭对人民的期望值过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政治觉悟水平是不断提高的,不可能是完美的,当一个国家的民众缺乏政治敏锐力、洞察力、判断力,过分追求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局部利益、本国和本民族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长远眼光时,这个国家的民众就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阴谋家所误导。这些别有用心者会鼓动民众走上错误的道路,从而导致巨大的人祸。“人民主权不可分割”就会蜕变为集中君主专制制度相比,有过之而不及。

1793年,在民众起义推动下建立的雅各宾派政权颁布了以卢梭的“主权在民”

思想为核心的共和元年宪法。由于国内外形势异常紧张,宪法成为空头文件。尽管这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其危害是严重的,法国大革命从此进入“恐怖统治”时期。“恐怖统治”以雅各宾派在政治和经济上的高度集权为主要特点。它在经济上实行“统制经济”严禁囤积居奇,限制日用品价格、运费和利润额,并由国家统一供给食物。“恐怖统治”在政治上实行救国委员会的集权体制,中央特派员在各地方和军队中拥有一切大权。

“恐怖统治”在对敌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挽救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但是集权体制的弊端也很突出。权力过分集中的救国委员会已经脱离人民。在国内外形势缓和后,罗伯斯比儿等人养成了排他自保和搜揽权力的心态,他们没有结束“恐怖统治”,而是使革命开始走向反面。他们不断剪除异己,从而陷入完全孤立之中。1794年7月27日,反对党的热月党人终于发难,推翻了雅各宾派的暴政。持续不到14个月的雅各宾派专政在断头台上告终。

总的看来,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本意上是真诚的,具有人民性。尽管这一学说在实践过程中有功有过,但这些都是后人的得与失,而不是卢梭本人能够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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