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基础
卢梭的主权理论是以公意为基础的。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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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理论是揭开卢梭人民主权理论面纱的“无形之手。”那么公意又是什么
呢?在卢梭那里,它又与社会契约理论密不可分。
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卢梭在否定强力能够给政治权威提供任何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基础上引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说:“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2]。”接下来卢梭论证了既能够保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又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人类的权利和财富的社会契约。他认为“如果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的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在此公意赋予了共同体生命、意志及公共人格。共同体也因而脱离个人而成为了独立实体,公意是该实体的灵魂或精神。
为了保证共同体的正义性,卢梭还区分了公意与众意的差别,认为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公意不能理解为公民多数人的意志,而应理解为公共利益的体现。众意可以通过不同公民集团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的一致来体现;相反,公意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则只能是一致的,因此它也就总是正确的[4]。”社会契约和公意是互为表里的一对事物。社会契约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公意则是社会契约的精神内核。正因为公意永恒正确、一致,主权也就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卢梭认为“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 力[5]。”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1)主权是不
可转让的;(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3)主权是不受限制的;[1](4)主权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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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35.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14.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24. [4]
[意]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M].黄光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162. [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41.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35—41.
被代表。[2]应该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很好地解决了从封建绝对主义国家政治权威向资产主义的自由主义政治权威过渡的合法性问题,为资产阶级掌握、分配政治权力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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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116.
四、人民主权实现的路径
卢梭忠实地信奉直接民主,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他认为,主权在本质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1]。”所以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而决不可能被代表。议员不能被视为是人民的代表,而只能是人民的办事员。他认为代议制“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代议制造成的结果必然是“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在卢梭看来,自由应当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恰恰违背了这一自由原则,在此制度下人民就会丧失自主。他批评英国的代议制度:“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2]。”
卢梭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推崇备至。他写道:“在古代共和国希腊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罗马)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名词[3]。”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亲自去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 而卢梭之所以对直接民主情有独钟,除了直接民主制是其社会契约理论及公意理论的合理的推演结果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卢梭对其出生地日内瓦的童年记忆。当时的日内瓦人口不足24000人,散居在30个左右的村落,但它却拥有自己的主权,是欧洲最富庶的城邦。日内瓦不承认世袭地位,选举官员时一律平等,没有家族和财富的等级限制,官员也不领取报酬。
在这一袖珍国家,人民和睦相处共享幸福。尽管卢梭16岁就离开了家园,日内瓦的政治模式却在卢梭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成为日后卢梭心目中的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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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125.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125.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125.
国的生活原型。???正如列奥·斯特劳斯和瑟夫·克罗波西主编的《政治哲学》所指出的那样:“卢梭政治思想所瞄准的不是现在,而是人类过去的幸福的自由状态
???
。”
???
卢梭在许多著作均以“日内瓦公民”署名,也因身为“日内瓦公民”而感到自豪。他还将《论人类不平等的基础和根源》一书献日内瓦共和国,足见日内瓦在(法)卢梭心中的地位。 ???
转引自曹卫东:(法)卢梭是个操守主义者.载于读书.2002.01.
五、对人民主权思想的评价
(一)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现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肇始于让·布丹,他在《国家论六卷》中把主权界定为一种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臣民是否同意,统治者都可以施加法律于臣民之上。但他又认为,统治者要服从神法和自然法的支配,并且要尊重臣民的权利和自由[1]。因此,主权观念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一种矛盾:它在本质上是不受限制的,但它又是必须被限制。这种矛盾继续表现在布丹以后的主权论中,即君主主权。
洛克批判了霍布斯的绝对王权观,从财产权的角度对主权给予了另一种阐释。在洛克的理论中,自然状态自由平等但却不安定,人们在订立契约进入公民社会的过程中便把对财产的裁决权让渡给政府,这个政府乃成了一个确定的主权者。但洛克论中的主权是分立的,不仅存在着一个政府主权者,还存在着一个政治社会主权者,只是后者隐而不显,只在个人的公民权被剥夺时发挥作用,届时政治社会的主权者将行动起来,解散政府。[2]于是,洛克由人权分立导向了对主权的限制,只不过在他那里,主权不再是绝对的,主权的人民可以反抗主权的国家,即人民主权。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客观上弥合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矛盾——既恢复了霍布斯主权论中主权的绝对性,又对洛克主权论中的政治社会这一潜在的主权者做了发挥,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同时,它也沿袭了先前的主权论中绝对与限制的对立——人民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立和让与的,政府将不再具有主权,而只是主权者的统治工具;但即便如此,主权者的行动仍然需要依凭公意,因而主权仍然是受到限制的。
(二)“人民主权”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的促进作用—进步性、革命性和人民性
作为“人民主权”学说的故乡,法国自然首先受到这个理论的影响。“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一方面,它在理论上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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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霍夫曼:《主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44. [2]
(英)约翰·霍夫曼:《主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