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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2.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 (2)起重机桥架和小车等,离行程未端不得小于200mm处。 (3)一台起重机临近另一台起重机,相距不得小于400mm处。 4.0.5.2 撞杆的装设及其尺寸的确定,应保证行程限位开关可靠动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机工作时不应晃动。撞杆宽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最大制动距离的要求。 4.0.5.3 撞杆在调整定位后,应固定可靠。 4.0.7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不列要求: 4.0.7.1 起重机主断路器切断电源后,照明不应断电。 4.0.7.3 照明回路应设置专用零线或隔离变压器,不得利用电线管或起重机本身的接地线作零线。 4.0.8 当起重机的某一机构是由两组在机械上互不联系的电动机驱动时,两台电动机应有同步运行和同时断电的保护装置。 4.0.9 起重机防止桥架扭斜的连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起重机桥架和小车等离行程未端距离 相邻起重机距离 行程限位开关可靠动作 撞杆宽度满足要求 撞杆应固定可靠 照明不能中断 照明回路设置专用零线或隔离变压器 保护装置 连锁保护装置 距离: 检查记录编号: 距离: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试验记录编号: 11.3 起重机试运
11.3.1 本条适用于起重机试运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11.3.2 起重机试运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1.3.2。
表11.3.2 起重机试运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 4.0.11 起重量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1 起重限制器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4.0.11.2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起重限制器综合误差 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 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起重限制器综合误差值: 试验记录编号: 试验记录编号: 4.0.11.3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试验记录编号: 5.0.3 当进行静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起吊试验应逐5.0.3.1 逐级增加到额定负荷,分别作起吊试验,电气装级增加到额定负置均应正常。 荷 5.0.3.2 当起吊1.25倍的额定负荷距地面高度为100mm~200mm处,悬空时间不得小于10min,电气装置应无异常现象。 330
悬空时间要求 试验记录编号: 悬空时间: Q / GDW 248.5 — 2008
表11.3.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 5.0.4 当进行动负荷试运行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2 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应在1.1倍额定载荷下分别进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电气装置均应工作正常,并应测取各电动机的运行电流。 试验记录编号: 负荷试运要求 12 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
12.1 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
12.1.1 本条适用于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12.1.2 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1.2。
表12.1.2 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制定安全方面的1.0.7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规定及制度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规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 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表A.0.1(见本部分表B.1)的规定。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表A.0.2(见本部分表B.2)的规定值。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的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2.1.8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连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2.6.2 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相同。 2.6.3 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压器的铁芯和绕组间的屏蔽,必须有一点可靠接地。 “EX”标志、防爆电器设备铭牌 电气间隙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爬电距离 进线口密封 检查记录编号: 安装位置 特殊标志 连锁装置 检查记录编号: 警告牌 检查记录编号: 设备选型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点 检查记录编号: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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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2.6.4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严禁任意改用其他型号、规格的电池。 2.6.5 防爆安全栅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7.5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做好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 3.1.3 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3.1.6 爆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3.1.6(见本部分表B.3)的规定。 3.2.1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3.2.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1)在两级区域交接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2)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3)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3.3.4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1)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2)管路通过与其他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3)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他场合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4)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和450mm以内及每距15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4.1.2 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4.2.9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332
电池选型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电阻测量 保护调试 电缆、绝缘导线合格证 测试报告编号: 调试报告编号: 绝缘导线敷设 检查记录编号: 截面 检查记录编号: 接线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电缆封堵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电缆封堵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电缆封堵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密封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密封方式 密封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密封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安全距离 检查记录编号: 安全距离 检查记录编号: Q / GDW 248.5 — 2008
12.2 危险环境的接地
12.2.1 本条适用于危险环境中电气装置的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12.2.2 危险环境中电气装置的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2.2。
表12.2.2 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5.1.1在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 5.1.3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可采用金属结构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5.1.6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5.2.1 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2)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联接地。 (3)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或损伤管道强度。 (6)容量为50 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行的闭合回路。 (7)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8)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9)非金属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方式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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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2.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10)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11)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2.2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接地检查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接地检查 检查记录编号: 12.3 危险环境通风
12.3.1 本条适用于危险环境通风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12.3.2 危险环境通风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3.2。
表12.3.2 危险环境通风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2.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2.4.3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有效措施。 2.4.4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连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通风的程序正常运作。在电气设备通电启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2.4.5 微压继电器应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不应低于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最低所需压力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爆炸气体环境为1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在爆炸气体环境为2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 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气体清洁度 检查记录编号: 措施 检查记录编号: 电气连锁装置 检查记录编号: 容积检查 微压继电器装设 风压值: 气压值: 调试记录编号: 调试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检查记录编号: 风压、气压 可靠地切断电源 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措施 13 交接试验
13.1 交流电动机
13.1.1 本条适用于交流电动机交接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13.1.2 交流电动机交接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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