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1:某企业甲委托乙将库存货物分批次将一批货物由天津市运送至塘沽市。
案例2:某甲为了方便家庭的日常生活,聘请家政公司的乙作为家里的保姆,同时每月发给乙2000元作为报酬。
案例3:某在校大学生甲利用业余时间为某企业乙提供稳定的工作服务并接受固定报酬,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
案例4:某包工头甲为了完成其承包工程,在大街上找到乙,与乙签订了为其1年的合同,约定甲每月给乙2000元作为报酬。
案例5:退休工人某甲在家无聊,某公司乙招工,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合同,由甲为公司看大门,乙每月给付工资1000元。
分析133案例?
书面形式理解
宋某通过猎头推荐进入某销售公司,该公司在宋某入职前即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了双方拟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宋某回邮表示同意。6个月后由于宋某工作表现不佳被单位提前辞退。宋某随即申请仲裁,以双方未订立纸质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5个月的双倍工资。如何处理?
《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案例分析
徐某2008年11月进入某外贸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特别助理的职务,月薪1万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徐某申请仲裁要求所在单位支付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7万元。如何处理?
3.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应对策略】 1、先订合同后用工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到期前订立合同,最迟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建立到期合同预警机制
4、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
【单选题】张某于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上班,2010年4月11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张某,要求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遭到张某的明确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B.未向张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C.向张某支付了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D.未向张某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多选题】张某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上班,直到2010年1月11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B.自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C.视为甲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视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至年底公司尚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公司与张某之间劳动关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公司应与张某补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补偿
D.张某可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138
某灯箱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系两自然人投资设立,业务范围为灯箱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平时,投资人负责拉订单和设计灯箱,灯箱的制作委托一些从事铝合金加工的小作坊完成,悬挂灯箱由公司一位投资人的表弟王某完成,安装工具由广告公司提供,按件计价,每月结算一次,王某系无业人员,其妻子也无业,在安装难度较大时,其妻子也随王某同去,帮忙扶梯子、递工具等。王某无其他职业,其在广告公司安装所得基本能维持全家生活。一日,王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梯子摔下,造成重伤,对于是否为工伤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
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高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接到高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高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1周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门卫,请门卫见到高某时转交高某。经仲裁,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纤维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分析朱某与纤维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案例分析:
老张和老许均是某奶粉厂的工人,他们的入厂时间都是96年底,奶粉厂和所有工人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老张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28日到期,老许的合同是2008年1月5日到期,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奶粉厂的领导分别找老张和老许谈话,询问老张和老许要求签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老张和老许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奶粉厂提前一个月通知老张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现在采用现代设备,不需要那么多人了,奶粉厂却通知老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老张百思不得其解,我也连续工作够十年了,还比老许早几天进厂,为什么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奶粉厂这样做合法吗? 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分析
白某是外企的高级职员,1998年2月1日入职,到2008年2月1日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白某2008年1月3日明确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明确表示终止合同,白某问该怎么办?
技术员宋先生于1995年11月被某国有企业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录用,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该公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成立了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年满55岁的宋先生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继续从事原技术岗位工作,2009年5月,新公司组织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通知宋先生不再继订劳动合同。宋先生不服,认为自己在公司已工作14年,而且年龄也大了,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公司认为,宋先生在本单位仅仅工作6个月,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企业 男60 女50 干部55)
案例分析:
南京的一个公司新招聘了一个文员,该公司其他正式文员工资1000元,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新聘文员试用期工资应为设置多少才合法?
【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B、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C、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D、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的有( )。 A、在试用期内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 B、在试用期内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
C、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 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多选题】2010年1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2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B、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960元 C、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1000元 D、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加班
某公司是一家新建的纺织企业。由于行业特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实行每天9小时工作制,在结算工资时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该公司的上述操作方法是否合法? 休息日加班,企业可以通过调休以降低用工成本
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休息日加班,小王表示同意。加班过后,经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统一休息,作为对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小王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要求发给其200%的加班费。 那么,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小王支付加班费呢? 【评析】《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是由企业来决定的。
【案例】甲公司为员工张某支付培训费1万元,约定服务期为5年。3年后,张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甲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请问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分析
2008年9月1日,某外资IT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林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
3个月后,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的,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便开始不认真工作。他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2009年2月,公司鉴于林先生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林先生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处理?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赵某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丰富的营销经验,某海鲜酒楼刚开业,急需人才,高薪聘请赵某任酒楼公关部主管,月薪20000元,赵因2008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到北京市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酒店任职。赵某入职后与酒楼经理在很多问题上有分歧,于是,赵某于2008年8月提出辞职,赵某辞职后到另一家类似的海鲜酒店工作,原酒楼得知后十分恼火,认为酒楼的客人减少、利润下降是赵某的违约导致的,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赵某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解除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赔偿15万元损失。 处理? 提示:
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有区别
本市一家机电集团公司因需要技术员,从人才市场招聘了陈某,经面试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续签的一期合同日期是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底,担任技术员一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的规定,除支付陈某每月的“竞业限制”津贴外,还规定陈某离开原单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陈某对此无异议。
从2005年7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竞业限制”津贴,一直到2006年8月底。9月份陈某提出了辞职,不久,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情况后,认为陈某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陈某未与同意,于是公司将陈某告上仲裁庭。
案例:新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王红2005年7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文系,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研究所从事行政工作,该研究所为其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条件是要在研究所工作满五年,如服务不满五年,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能到北京工作一直是王红的梦想,所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了违约金。
王红到研究所以后踏踏实实工作,由于研究所原是有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2005年转企后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技术落伍,几年来效益一直滑坡,王红每月的收入只有800元,自己在北京也很难生存,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又不敢轻易提前辞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谭氏官府菜”厨师跳槽案
2003年7月18日,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由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吴林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谭氏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约定,在聘用期限内,公司向吴林提供年薪30万元,一套230平方米的住房和一辆雅阁轿车。
吴林向公司承诺,在聘用期内,对菜品开发中的技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技术资料绝不外传、外泄及传授他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要求500万元经济损失?±。
2004年6月底,吴林突然离开了公司,随后又将住房、轿车交还给公司。2004年8月30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吴林支付250万元的违约金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某私营公司高薪聘请张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双方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董事长说:“给你定的工资是月薪12000元,不过丑话说前面,公司就不负担其他费用了,社保你自己解决。”张某想了想:“我刚30岁,养老的问题还早着呢?多挣点钱最实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张某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1、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2、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