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练习题(3)

2019-04-22 22:44

企业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判败诉

福州某药业公司业务员王小姐,因公司业务改革,原有工作岗位取消,自2005年8月31日起,公司对其停薪解聘,发出《解聘通知》。王小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药业公司应为王小姐交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 【评析】:《劳动法》第7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钢铁厂招收一批煅造工,要求身体健康。张某因患乙肝,便让其孪生弟弟代为体检。张某被录用后,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后,该厂发现张某体力不支,与体检状况不符,但并未多疑。试用期满的两天后,厂里对这批煅造工再行体检,发现张某有乙肝,且已有一段时间,经调查,张某体验时被人顶替。于是厂方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问该厂决定是否正确?如果发生工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小张于2009年10月进入寿光市一家发制品公司工作。出于保护自己权益的需要,小张多次要求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均遭拒绝,2010年3月10日,小张从该公司离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300余元。

仲裁庭审中,发制品公司提交了一份集体合同,并以此辩称无需再与小张订立劳动合同,因而不需要支付另一倍工资。

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

2010年2月,山东济南某广告公司进行了一次招聘,经过层层筛选,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成为他们的录用对象之一。录用名单确定后,公司按照内部招聘程序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他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王某接到通知书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10年12月26日,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被列入裁员名单。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王某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

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某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但不应当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分析 171案例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李师傅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师傅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李师傅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李师傅即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李师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李师傅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李师傅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但以后工会与企业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又规定了员工每年增发第13个月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第13个月的年终工资。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经协商签订的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有关企业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李师傅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企业可以不予同意。 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与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某化工厂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2:20,下午1:30—5:50为上班时间,其中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安排20分钟工间操时间。该作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工人们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厂方的作息时间安排违反了劳动法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规定。厂方认为工间操时间为休息时间,扣除上下午各一次的工间操时间,工作时间正好为8小时,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化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张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2009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提出应有休息日,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未予以批准。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说;“别的企业的职工每周都有两个休息日,我觉得我们每周至少也应安排一个休息日。”可总经理却说:“你怎么不想想他们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5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我们不再安排休息日”。合资公司总经理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个小时,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费。

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李某心中颇为不平。觉得几个月来他每天长时间工作,就连吃饭时也在担心工作,这个就餐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工资给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补发加班工资553.92元。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员工就餐时间是否该算作工作时间,展开了唇枪舌战。李某认为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进行的,虽然他在就餐,但是这期间机器一直在运转,就餐后他的工作量无疑就会加大,因此就餐时间自然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而公司却认为李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用餐时间”可否属于工作时间

甲为乙公司招聘的工程管理员,入职当天双方即签订为期一年,试用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甲的工作分早、中、晚三个班次,由乙公司提前安排。甲试用期即满时,乙公司以甲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甲对此不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数项请求,其中一项就包括要求乙公司支付加班费。甲称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工作9小时,每天加1小时的班。故要求乙公司支付共计33小时的延时加班费。 公司:

甲虽然每个班次的排班时间均为9小时,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需按部门安排轮班用餐,规定员工每天有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甲承认学习过该《员工手册》。

刘某是某木材综合加工厂的职工。该厂于1997年6月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全厂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后人员分流,刘某和张某被安排到了厂传达室负责门卫值班,两人商议后决定白天分别上、下午各半天,晚上则轮流值班。

到9月份,张基因病住院,传达室门卫仅剩下刘某一人,刘某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不能休息一天。一个星期后刘某便感到体力不支,要求厂里增派人员,不能老让其加班。木材厂却说:?°门卫值班是不定时工时制,24小时工作也不算加班?±。 木材厂的理由成立吗?

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王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元左右。有一段时间,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已

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

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1400元为基数。为此,李某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问题:劳动者自愿加班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某服装厂为提前完成生产任务,厂方以公告形式规定:除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外,其他职工一律参加厂方组织的加班加点,不参加加班加点的职工一律按旷工论处,对此,工人们意见很大。 问:本案中,厂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问题:

补休与支付加班工资的关系? 是否允许劳动者选择?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思考:191 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自愿加班是否合法?

在2005年年底,由于快过年了,某食品公司的产品供不应求,订单很多,但由于人力有限,要想按期完成所有订单,必须增加员工人数或安排现有员工加班加点才行。经过公司董事会的讨论,决定采取安排现有员工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如期完成订单。该方案征得了公司工会同意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如下公告:最近由于生产任务多,为了能按期完成顾客的订单,公司准备安排部分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

加班按自愿原则,凡愿意参加加班的员工,公司会按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并在星期六星期天接送上班。公告张贴后,很多员工认为这次公司安排加班给予了很好的待遇,比较公平,可以接受。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职工自愿加班且企业支付了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加班费,是否合法?

单位安排加班,职工能否拒绝?

王某是某供电所的维修工,2005年春节期间某线路经常出问题,王某经过几次维修后,向所领导反映问题,希望能把这段线路的电线换新的,所领导同意了,但因为在春节期间等各种问

题,该段的电线必须等过了农历正月十五才能换。因此王某要在春节期间加班维护这段线路的正常供电。但王某提出要到刚结婚的岳父家过年,故不能加班,同时王某认为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领导则指出,由于王某的岗位职责与维修有关,故不加班则影响所的效益,最终王某坚持未加班。王某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所里造成了一定的不好影响,供电所为了严肃劳动纪律,给王某以警告处分和扣除全年奖金。王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提请仲裁。

被派遣劳动者的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少于的,应于补足。

被诉人胡某系申诉人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6月12日至2002年6月11日。

2002年5月8日被诉人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申诉人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5月31日发放工资时,因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培训费损失双方发生争执,没有发放被诉人的工资。被诉人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带薪年休假)和被扣发工资的双重理由不再上班,双方自行协商失败。问:在劳动合同为期2年的情况下,能否享受第二次带薪年休假待遇?

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

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 ) A.560元 B. 800元 ; C.1120元 D,1360元

某公司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仍未支付的,可责令该公司按应付加班费( )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A,50% B,25% C,50%-100% D,双倍

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于( )

A.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B.未成年工 C.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下列属于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的有( )

A. 午休时间 B.工作交接时间 C. 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 D.行政出差时间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 ) A.劳动节 B.重阳节 C.国庆节 D.春节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包括( ) A.企业为了完成紧急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同意 B,发生重大事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需紧急处理的

C,交通运输发生故障,泌须及时抢修的 D,发生水灾,需紧急救援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制度 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2日

C,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需要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D,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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