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监测网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GJW-03-QZD-005 文件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日常运行维护操作规程
页 码:第 5 页,共 7 页 版 次:2016 版,第 0 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6年1月1日
8.每季度工作内容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3)每季对气态污染物进行精密度校准。 9.每半年工作内容
(1)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每半年更换在线颗粒物过滤器。
(2)对采样支管(从采样总管到监测仪器采样口之间的气路管线)和竹节式采样总管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
(3)对零气源中的洗涤剂进行定期更换或再生。由于洗涤剂在各地使用频次和受污染程度不同,除按厂家提供的使用手册和质量保证手册规定要求更换洗涤剂外,应观察低浓度监测时各项目的监测误差和零点漂移是否普遍增大,查明原因确定是否需要更换,一般情况下每6个月需更换一次。
(4)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5)更换振荡天平法颗粒物分析仪旁路过滤器,进行K0值检查。 (6)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7)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8)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9)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10)对能见度仪器进行校准。 10.每年工作内容
(1)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2)每年对采样管路至少进行一次清洗。采样管清洗后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并进行采样流量校准。
国家环境监测网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GJW-03-QZD-005 文件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日常运行维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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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年清洗振荡天平质量变送器内部样品气体入口;对于加装FDMS 的设备,每年更换一次样品气体干燥器;当除湿性能下降,如当样品气体露点温度高于冷凝器设定值,或与冷凝器设定的温差持续小于2℃,应及时更换样品气体干燥器。
(4)每年对站点所有仪器进行准确度测试,给出站点仪器的准确度。 11.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
(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 (3)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类记录表格交给委托单位,用于数据复核。 (4)运维单位应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站点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h之内响应,4h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48h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5)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h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委托单位,委托单位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6)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12.相关记录
12.1 GJW-04-2016-YS-QZD-007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每日远程监控记录表 12.2 GJW-04-2016-YS-QZD-008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日常巡检记录表 12.3 GJW-04-2016-YS-QZD-009 分析仪运行状况检查记录表
12.4 GJW-04-2016-YS-QZD-010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仪器维护记录表 12.5 GJW-04-2016-YS-QZD-011 颗粒物手工比对采样记录表 12.6 GJW-04-2016-YS-QZD-012 气体分析仪多点校准记录表 12.7 GJW-04-2016-YS-QZD-013 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记录表 12.8 GJW-04-2016-YS-QZD-014 多气体动态校准仪校准检查记录表
12.9 GJW-04-2016-YS-QZD-015 臭氧(O3)校准仪(工作标准)量值传递记录表 12.10 GJW-04-2016-YS-QZD-016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维护记录
国家环境监测网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GJW-03-QZD-005 文件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日常运行维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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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GJW-04-2016-YS-QZD-017 空气自动监测仪器维护维修记录表 12.12 GJW-04-2016-YS-QZD-018 量值溯源与传递记录 12.13 GJW-04-2016-YS-QZD-019 标准物质记录表
12.14 GJW-04-2016-YS-QZD-020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备机更换记录 12.15 GJW-04-2016-YS-QZD-021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耗品备件更换记录
国家环境监测网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GJW-03-QZD-006 文件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
运行质量管理规定
页 码:第 1 页,共 6 页 版 次:2016 版,第 0 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6年1月1日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运行质量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以下简称城市点)运维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控城市点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3.运维机构
除满足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对机构的要求外,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3.1 基本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没有经济行为被起诉情况。
3.2 能力要求
(1)有3年以上地市级城市点的运维经历。
(2)运维城市(或区域)设有固定的技术支持机构,配有常住人员。
(3)每4个城市点(不足时,按4个城市点计)至少有1名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维护,至少配备1辆专用巡检车辆,至少配备1套监测仪器备用机。
(4)运维城市(或区域)内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质量控制设备(包括配套的流量计、各种标气、臭氧校准仪、颗粒物手工采样设备)、备机(各个监测项目的备用仪器及相关辅助设备备机)。
(5)运维城市(或区域)内配备城市点仪器设备所必需的有关耗材和备件,耗材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