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 图文(3)

2019-04-23 09:06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四十六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

地图:没有地图 来自:未知 点击:0 时间:2007-7-30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西山、滇池(含草海)、翠湖、圆通山、世博园等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第五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见附图1)。

第五十六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盘龙江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

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第六十三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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