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00mm,排水管道直径500mm。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六十六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六十八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
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六十九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镇规划
第七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七十一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二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裙 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二环路:指昆明主城区二环东、北、西路及南过境干道(石虎关至明波立交桥段)。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干路:又称全市性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 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
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 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市建字(91) 200号文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表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普通 危险品 用地 R1 R2 R3 C1C2 C3~C6 M1 M2 M3 W1 W2 U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绿 地 G1 G2 1 2 3 4 5 6 7 8 9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10 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普通 危险品 用地 R1 R2 R3 C1C2 C3~C6 M1 M2 M3 W1 W2 U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绿 地 G1 G2 出租汽车站)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12 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13 场 14 小型农贸市场 15 小商品市场 16 17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18 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19 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21 施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22 病院)——需单独选址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4 一般旅馆 25 旅游宾馆 26 商住综合楼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9 科研设计机构 28 30 31 32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33 普通储运仓库 34 危险品仓库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6 社会停车场、库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37 动车训练场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