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反倾销对策浅析(完稿)(2)

2019-04-23 09:53

河南农业大学华豫学院专科毕业论文

美国 美国 欧盟 欧盟 欧盟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巴西 巴西 韩国 加拿大 浓缩苹果汁 浓缩苹果汁 糖水梨 猪鬃毛刷 香豆素 猪鬃毛刷 梨罐头 西红柿罐头 花生仁 大蒜 蘑菇罐头 大蒜 大蒜 1999.07.06 1999.12 1982.10.19 1992.01.31 1994.05.23 1988.06 1991.02. 1991.08.27 1991.09 1994.12.08 1996.09.02 1999.10.16 1996.08.02 - - 1983.07.20 1993.05.18 1996.04.04 1990.03 - - 1997.03 1996.01.18 1998.06.02 1999.11.08 1997.02.19 审理中 审理中 价格承诺 无损害结果 3479元/吨 无税结案 无税结案 确认倾销 无税结案 0.4美元/公斤5年 1.37美元/公斤 加征28.5%临时关税 征税70%

(二)同一产品多次重复遭到反倾销指控

例如我国的大蒜,仅此一项就遭到4个国家的4次不同的反倾销指控,2000年伊始,加拿大又对我国的大蒜提起比1996年更强硬的反倾销调查,并已经确认倾销存在。又如蜂蜜,1993年1O月,美国养蜂协会和蜂蜜生产者协会掀起第一次反中国蜂蜜调查,经过努力,1994年4月21日美国决定不对我国蜂蜜采取任何措施,1994年1O月,美国养蜂协会和蜂蜜生产者协会再次掀起反倾销浪潮,我国蜂蜜被裁决征收平均高达150% 以上的反倾销税(见表2):

序号 1 2 3 4 5 表2 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各国反倾销立案汇总 产品名称 立案数量 立案国家 蘑菇罐头 大蒜 柠檬酸 猪鬃毛刷 蜂蜜 4 5 7 4 2 美国、澳大利亚、巴西 美国、加拿大、韩国、巴西、南非 美国、欧盟、南非、印度、泰国、乌克兰、埃及 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 美国 ③

李晓峰,谢兴龙.反倾销的不公平性与我国的对策[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0(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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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我国农产品的反倾销征税幅度增大,并且产生了其它行业的连锁反应

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很大,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如1998年12月31日美国对我国蘑菇罐头终裁征税幅度高达154% ~198%。在如此高的税率面前,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出口,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一方面,我国某一出口农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指控后,其它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它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指控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猪鬃毛刷和大蒜都遭到过如此对待。另一方面,某一农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后,会助长对我国其他农产品的反倾销。比如,美国对我国大蒜的反倾销,起诉方的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中,又说服美国蘑菇罐头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二、中国农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

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中国农产品遭遇反倾销日益增多,原因十分复杂,这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和中国外贸体制、出口商品结构及出口管理法制不健全有关,主要可以分为内外部两大方面:

(一)内部:我国农产品行业的本身原因

1. 物美价廉是我国农产品的一大特点

我国出口农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力成本底,利润空间相对较好,传统大宗农产品出口是我过出口多年来的优势。同时科技含量相对也较底,这也给低价竞销留出很大余地。近年来随着农副产品深加工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大,出现了一些新兴加工产业,面对国外激烈的竞争,我企业往往采取降低出口价格的作法,以期扩大我产品的市场份额。这样的价格变化,至少在表面上,足以引起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因此,国外经营日益恶化的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中国农产品挤出本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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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数生产分散且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是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另一特点

遭遇反倾销时,尽管大宗农产品的出口将会涉及更多的农民及关联产业的利益,但是将他们组织起来并出资应诉往往相当困难。以大蒜为例,大蒜是我国主要出口农产品之一,其质量及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高的比较优势,引起了一些国家国内产业部门的恐慌,纷纷采用反倾销调查,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阻止我国大蒜进入该国市场;欧盟对我大蒜基本上是小规模个体化生产,把他们纽织起来聘请律师打国际官司,操作十分艰难。

3、对于加工农产品,发达国家关税升级现象也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产品设置较高的关税保护,使其国内生产成本高于国际成本是仍能继续维持生产,人为地增加了发达国家国内加工产品的附加值。例如,欧盟通过征收较高的附加税来保护其加工业,欧盟的加工食品(不包括出加工阶段)占所有关税高峰农产品的30%,税率从12%到100%不等。目前,美国的加工食品占关税高峰农产品的1/6。这无疑意味着对未来中国会增加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难度。

4.农产品领域奉身的特殊性

存在比较优势问题:例如在1982年中国输入美国蔚菇罐头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就以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替代同,理由之一就是印尼的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这个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有一定道理,但是.具体到膪菇的生长,情况则迥然不同.中国地处温带,蘑菇可以自然生长,生产成本较低;而印尼地处热带.蘑菇栽培需要空调,成本势必提高很多。以此为前提,将印尼的蘑菇罐头价格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罐头价格进行比较,自然会容易得出中国罐头出口构成倾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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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部:法律环境与措施的运用

1、反倾销措施自身的运用特点

众所周知,反倾销措施本身是WTO允许的一种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方式。在多边贸易走向自由化后.许多产业部门仍然存在大量的贸易安排,长期以来都用以逃避多边贸易体制约束的所谓“肤色区域”,(一般是指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在GATT体制外,对某项产品达成的“自愿节制协议”或贸易安排)这些协议通常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如钢铁、纺织品、农产品等。在农产品领域,乌拉圭回合刚经过艰苦的谈判,通过《农产品贸易协定》来取消这些灰区安排,将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规定逐步减少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限制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相关的《保障措施协定》也明确禁止为逃避多边贸易体制规律而使用灰区安排。但是.反过来说.正因为这些安排和措施已经为上述协议所禁止或要求取消、废止。反而使其以其他形式更积极的出现,也就是说,会有其他的限制进口措施开始积极的取代它,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就是典型。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案件中看出,类似于反倾销的进口救济措施、是被诉比例最高的一类非关税措施.表明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围家仍然将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某些敏感产业的主要工具,乌拉圭回台的《反倾销协议》对这种倾向的抑制效果并不明显。再者,根据《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要素,例如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最佳可获信息”等一系列规则的运用上.也因为法律空白的存在.各有各的援引标准,更加使农产品这一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丛生的领域在并入自由化的轨道中问题重重。

2、 反倾销法律措施的国际环境

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也是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加的原因。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取得实质性的发展,但是大多数国家仍然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换句活说.其不是按照中国涉案企业实际成本和价格计算倾销幅度.而是参照所谓“替代国”的价格作出倾销裁定。由于作为替代价格的市场经济国家众多,在每一产品的价格上往往大相径庭。(尤其是针对加工农产晶,涉及的影响定价的环节更为复杂)因此,采用替代价格确定成本的做法经常会使我们处于被动的地位;往往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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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我方的胜诉变得十分艰难.这种歧视性的“非市场经济”待遇是中国企业应诉的主要障碍,其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例如中国的重要贸易对象美国,其在1879年颁布反补贴法时.世界上还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后该法律经过6次修改,但从未对适用范围做任何改动。与此相反,反倾销法的多次修改都涉及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反倾销问题的规定。因此,美国国会的意图是仅以反倾销法来处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低价销售问题。中国是农业大国.加入WTO以后.针对大量“物美价廉”的出口农产品。无论是初级产品还是(深)加工产品,国外过去的一些歧视性贸易政策来对待已经成为历史,合法的反倾销手段可能被更多的采用。

三、 中国农产品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大量的反倾销案件已经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巨大影响,但是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却不积极应对。一些出口企业缺乏主体意识,缺少自主、自立、自强的思想观念,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经常是听之任之,甚至放弃应诉权,一味地等待国家、依赖政府、观望兄弟公司打官司,自己却袖手旁观。在这样的背景下,农产品出口企业如何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就成为摆在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面前的一个共同课题。当某个企业或者行业协会遇到反倾销投诉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更大的损失。

(一)中国要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争取宽松的国际环境

《反倾销协议》是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上形成的—— 《关于实践1994年GATI\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后来WTO继承了GATT的原则,协调和管理各缔约方的反倾销立法和反倾销措施的实现,并使《反倾销协议》更趋于完善,并要求各成员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能够遵守其中的共同规则,使反倾销案件处理公平合理,为当事人提供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减少调查当局裁决的任意性。另外,反倾销协议还着重考虑了发展中成员国的利益,所以中国要意识到加入WTO后,我们均享有以上权益,以多边反倾销协议签约国的身份来抑制其它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行为,保护中国的产业和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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