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模拟试题(5)

2019-04-23 10:59

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1分)。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1分)。(参见教材P468)②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1分);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付款(1分)。(参见教材P471)

(2)持票人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2)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1分),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1分)。(参见教材P472) (3)如果E公司于2010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答案】(3)如果E公司于2010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1分)。根据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1分)。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9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0.5分)。(参见教材P451)

(4)如果E公司于2011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答案】(4)如果E公司于2011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0.5分)。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分)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9年7月10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2011年7月10日之前并不消灭。(1分)(参见教材P451)

(5)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答案】(5)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0.5分)。根据规定,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1分)。(参见教材P463)

(6)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6)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因此,A公司不能对E公司进行抗辩(1分)。(参见教材P454) (7)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7)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1分)。(参见教材P472)

(8)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8)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1分)。(参见教材P466) 4.已知丙企业有以下情况:

(1)甲企业为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丙企业的关联企业,其注册资本折算为美元为1亿元,丙企业在境外设立了独资的乙公司。2009年初,乙公司采用股权并购的方

式并购甲公司。按照并购协议的约定,乙公司采用股权并购方式,支付的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甲公司原有股东处受让甲公司20%的股权,另外一部分是认购甲公司为此次并购的增资2000万美元。改组后设立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2亿美元,其中外方乙公司的出资比例为33.33%,另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亿美元。 (2)2010年5月四川地震后,丙企业通过红十字会签订赠与合同,准备向灾区捐赠500万元人民币。2010年6月丙企业因原材料涨价和产品滞销等原因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遂决定不再履行对灾区的捐赠合同。

(3)2010年6月丙企业因与丁企业的买卖关系发生合同纠纷。丙企业作为买方已经向丁企业支付2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现丁企业因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卖给他人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4)2010年7月5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已经在运输途中的一批原材料,该批货物托运人为戊公司;7月7日丙公司又与己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原材料卖给己公司。后查明该批原材料于7月6日被山洪冲走。以上丙公司、戊公司与己公司均没有对毁损、灭失的风险作出特别约定。

(5)2010年8月丙获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其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理由是出票人在银行账上的存款不足。

(6)2010年9月,作为债权人的丙企业有一笔涉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的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购买甲公司股权的出资应该在何时缴纳?乙公司认购增资的首期出资比例是多少,应该在何时缴纳? 【答案】

(1)①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股权的支付价款应自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1分)②乙公司认购境内甲公司增资,乙公司应当在公司申请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分)(参见教材P69)

(2)改组后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请说明理由。

【答案】(2)改组后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1分)根据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并购增资额为2000万元,占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1.2亿元不足25%,因此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1分)(参见教材P69)

(3)外商并购以后,甲公司原有的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请说明理由。

【答案】(3)外商并购以后,甲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并购后所设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继续承继。(1分)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本题中,乙公司并购采用的是股权并购方式,因此甲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承继。(1分)(参

见教材P68)

(4)外商并购以后,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自主举借的外债最多为多少?请说明理由。 【答案】(4)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自主举借的外债最多为1.8亿美元。(1分)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本题中,甲企业注册资本为1.2亿美元,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亿美元,其差额为举借外债的限额,即1.8亿美元。(1分)(教材P393)

(5)丙企业撤销向灾区的捐赠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5)丙企业撤销向灾区的捐赠合法。(1分)根据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题中,丙企业因原材料涨价和产品滞销等原因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即便该赠与是公益性的,此时也可以撤销。(1分)(教材P358)

(6)丙企业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多少金额?如果丙和丁之间没有定金条款,而违约造成的损失为1万元,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答案】(6)①丙企业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丁企业支付共计50万元,其中30万元是违约金,20万元是之前支付的定金。(1分)②丁公司可以要求减少,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分)(参见教材P353)

(7)资料(4)中所述的原材料损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如果戊已经支付了运费,能够要求运输公司返还吗?

【答案】(7)①所述的原材料损失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该批原材料于7月6日被山洪冲走,而丙公司与戊公司的买卖“在途标的物”的在2010年7月5日成立,而与己公司的买卖“在途标的物”的在2010年7月7日成立,应该由丙公司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1分)(参见教材P355)②如果戊已经支付了运费,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返还。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1分)(参见教材P369)

(8)银行拒绝承付该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8)银行拒绝承付该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理由不合法。(1分)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该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作为承兑人不能以其与出票人存款余额不足的资金关系来对抗丙企业的付款请求。(1分)(参见教材P466)

(9)根据(6)提供的情况,丙企业可以要求清偿的手段包括哪些?

【答案】(9)丙企业有权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主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1分)在债务追偿问题上,丙企业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选择权。丙企业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先做清偿的,丙企业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1分)(教材P244)

5.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一)第一部分资料

(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6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

(6)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

(7)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二)第二部分资料

2010年10月15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为13名,本次会议有董事A、B、C、D、E、F、G、H八人出席,其余董事5名董事未出席且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出席,出席会议的8名董事除B、表示反对以外,一致同意了发行方案。 已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

(1)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33%。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为3500万元。

(4)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有关部门在审查该公司的发行方案时,发现该公司的现任监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有关部门还查明,该公司2010年6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正在进行的某重大诉讼事件作出了虚假陈述。该信息于2010年8月8日获得更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基础资料和第一部分资料(1)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起人数量及发起人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

1.(1)公司注册资本和发起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①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关于50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参见教材128页)

②实际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的规定。(参见教材128页)

(2)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只有30%,低于这一规定。(参见教材128页)

2.结合第一部分资料(1)和第一部分资料(2)说明,公司设立方式和注册资本到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2.(1)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参见教材128页)

(2)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参见教材128页) 3.结合第一部分资料(3)说明,公司股份的承销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3.承销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不符合规定。证券承销期最长不超过90天。(参见教材164页) 4.结合第一部分资料(4)说明:

①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正确?

②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4.(1)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有以下错误:应在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认股人或予以公告,该公司创立大会从公告到召开,间距时间不足15天。(参见教材130页)

(2)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对公司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参见教材130页)

5.根据第一部分资料(5)说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答案】5.(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合法。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位提出请求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5%的股份(84÷800=10.5%),达到了法定的条件。(参见教材131页)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错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式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此次会议从通知或公告到召开的时间只有13天,均不符合规定。(参见教材131页) 6.根据第一部分资料(6)说明: ①丙是否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 ②丙的提案,其内容是否成立?

【答案】6.(1)丙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条件。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丙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份,持股数额和提交提案的时间均符合法定条件规定。(参见教材131页)

(2)其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参见教材133页) 7.根据资料第一部分(7)说明: ①临时股东大会可以由什么人主持? ②哪些人不能兼任监事?

【答案】7.(1)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

见教材131页)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参见教材122、124页)

8.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讨论的发行方案是否通过?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8.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合法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召开是有效的。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讨论的发行方案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出席,但表决时B董事表示反对,有七名董事同意,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所以发行方案能够通过。(参见教材132页)

9.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中公司经营情况所提示的内容,该公司是否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答案】9.该公司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法律规定,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参见教材161页)

10.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并说明理由。

【答案】10.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见教材162页)

11.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某投资者受该虚假陈述影响在2010年7月买入该公司股票,8月10日卖出该股票,所受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应当由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该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11.①该投资者所受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的;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除外情况的即可获得赔偿。(参见教材193页)

②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其它直接责任人,也应根据他们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见教材193页)

③该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参见教材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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