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模拟试题(6)

2019-04-23 10:59

见教材131页)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参见教材122、124页)

8.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讨论的发行方案是否通过?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8.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合法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召开是有效的。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讨论的发行方案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出席,但表决时B董事表示反对,有七名董事同意,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所以发行方案能够通过。(参见教材132页)

9.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中公司经营情况所提示的内容,该公司是否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答案】9.该公司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法律规定,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参见教材161页)

10.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并说明理由。

【答案】10.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见教材162页)

11.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某投资者受该虚假陈述影响在2010年7月买入该公司股票,8月10日卖出该股票,所受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应当由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该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11.①该投资者所受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的;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除外情况的即可获得赔偿。(参见教材193页)

②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其它直接责任人,也应根据他们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见教材193页)

③该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参见教材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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