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捐赠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支付的运费按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计算进项税抵扣;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原材料毁损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凭票抵扣的和生产领用量没有关系,但是外购原材料用于建造职工食堂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7+(60000+10000)÷10000×7%+10×6%+(20+30)×17%-[(60-10)×17%+10÷(1-7%)×7%]+34×(70%+10%)=44.54(万元) (3)该空调生产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的时候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计算应纳税额。所以应纳税额=150÷(1+4%)×4%×50%=2.88(万元)
(4)该空调企业5月份应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83.6-44.54+2.88=141.94(万元) (5)该空调生产企业支付给乙商场的返还收入不能冲减销项税,该空调生产企业支付给乙商场的返还收入,是因为销售货物引起的,属于企业的销售费用,应该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中,不能冲减销项税,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返还支出。 (6)乙商场取得的返还收入应该冲减乙商场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商场向空调生产企业收取的返还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的,应按国家税务局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8)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该空调生产企业5月份的应纳增值税应该在6月1日到6月15日之间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