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讲解及案例分析(2)

2019-04-23 14:24

五、建立规范的分配机制

专业合作社应合理进行盈余分配,以增强本社的发展后劲和服务功能,同时提高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一是建立风险、发展基金,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在盈余分配时必须首先提取一定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以丰补歉,保证专业合作社组织稳定性,达到以社养社、加快发展的目的;二是实行二次返利,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对社员的吸引力。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公司制企业,也不同于社团法人,因此必须坚持按股分红和按农产品交易量返利相结合的原则。其盈余部分原则上30%按股金分红,70%按农产品交易量分红;三是对供销社投入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施等;都以入股的形式同农民一样平等参与专业社的分配。

第四节 改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针对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拓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想方设法拓展筹资渠道,只有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才能弥补资金来源的不足。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种信用工具,广泛进行合作社之外的融资。例如,努力争取国家农村政策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通过证券信用,像工商企业发行债券一样发行合作社集合债券等。另一方面,调整原有的分配制度,将合作社产生的盈余,提取较少的公共积累、风险基金等之后,剩余部分归全体社员所有,并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产品交易额比例与持股比例并存进行分配。

此外,积极开拓农村的资金市场,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本,促进农村信用社进行市场化改革,这也非常有利于解决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问题。

如山西侯马市的“农户间有偿服务模式”,以抵押方式, 让有钱的农民把钱存入信用社,为需要贷款的农户作抵押,存款农民除了获得银行利息外,贷款的农民还支付给他们一笔手续费,作为抵押担保的报酬

二、封闭运营原始资金,实行投资可行性论证制度

初始投资是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入社农户都必须缴纳,投资股的股金数额由章程确定。投资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实物、技术、劳动力等折价入股,以技术、劳动力等入股的,其股份原则上不得大于注册资金的30%。投资股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企业清算、歇业外,投资者可以转让股份,但是不能够退股。专业合作社的股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式运行,只能用于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任何人都不能够挪作他用或放贷。

投资、重大管理措施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合作社必须慎重行事,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三、健全合作社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互补机制

合理的盈余分配是合作社增强吸引力、凝聚力和发挥自律意识的动力,所以,建立以生产者为主体和以股份二次返利为根本的分配体系,是合理分配盈余的一条有效途经。一是建立风险基金,增强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在盈余分配时先提取一定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保护专业合作社组织稳定性,达到以社养社、加快发展的目的,只是提取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比例不宜过大。二是调整分配比例,简化分配科目,实行二次返利。按照我国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合作社年终结算盈余应提取公积金35%、公益金5% ,股金分红与二次返利共占60%。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节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合作社按照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组织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

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节 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账。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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