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领域适用判例法的法经济学分析(2)

2019-04-23 14:24

2. 何为成文法

成文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创设法律,并表现于规范的法律文件之中。 (二)适用判例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1. 实例剖析

人们素有“事实胜于雄辩”的信条,鲜活的实例较之抽象的理论更具有信服力,所以,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来说明。

简要案情

村民李某与刘某系邻居。刘某找到李某,请求其帮忙用自家农用车倒稻子,李某基于邻里关系无偿为刘某提供帮工。在李某自驾车倒稻子过程中,因与第三人张某混合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被评为四级伤残,李某生活不能自理,且作为家庭的主要支柱,其劳动能力丧失使家庭经济、生活陷入困境。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责任人张某以及被帮工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及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因第三人确定,并且有赔偿能力,法院判决被帮工人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李某对此判决并不满意,认为自己在无偿提供帮工的过程中遭受损伤,且损伤巨大,被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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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刘某作为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因此提起上诉、申诉,启动了二审和再审程序。

案件思索

矛盾产生:面对此类民间问题,人们惯常的思维逻辑是:没有刘某的请求就不会有李某的帮工,李某不去帮工就不会有第三人侵权。即:我本无事,但你请求,致我损伤,纵然我有过错,你不请求我又何来过错。那么,事实上是三方当事人共同引起了损害。而法院据法裁判的过程其实是以各方的过错程度为基准,比较各自行为的损害效应,后作出价值选择的过程。这就催生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不满。显然,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此案处理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问题的症结在于,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于2003年,实施于2004年,彼时与本案发生的年代相比,情境已大有不同。社会经济、民主政治、人权发展状况都已不同往昔,这些具体情况的差异决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与之前不同,而僵硬的成文法规则无法对这些变化做出反应,也就无法对具体行为的损害影响做出恰当的评估。第二,探究立法机关的立法原意,大概是考虑损害直接地系由第三人侵权造成,被帮工人请求帮工并非直接原因,故确定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但却忽略了没有被帮工人的请求就不会有接下来一系列事件发生的事实。而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李某却会紧紧抓住这一点;会因此感到巨大的不平衡;会因此理所当然地认为刘某也应该承担责任。事实上这也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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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一贯的思维,符合人们关于情理的价值判断。而成文法规则借以裁断的基础是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无法考虑直接因果关系以外的东西和情理。第三,事例总是具体而多样,成文法所确定的是抽象提炼出来的一般的、通常状态下的事实,无法考虑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而这恰恰是判例的核心所在。本案中,李某之所以不满法院裁决,主要是因为其所受损伤过大的个案特殊性,反之,若损失在李某可承受的范围内,也就不会发生对本案适用法律的再考虑了。

结论

可见,在特定的情况下,成文法不仅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反而造成了诉讼资源和成本的浪费。并且这在表面或者形式上看来是没能做到案结事了、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没能促成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没能实现法的目的和终级价值。法院投入了不少的资源进行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但不仅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达到良好的平衡,甚至会造成对今后民间零成本交易行为的阻却。当一项交易行为的成本增高(在本案中,李某的帮工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怕是想再帮工的人会望而生畏),人们的交易就会受到影响,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就无法避免。反之,如果法院在裁决时,不仅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而是综合考虑法理人情和案件的特殊情况,裁决的效果也许会有所不同。

科斯在其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考虑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只有调整后的产值多余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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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它告诉人们,“私人之间的交易在谈判、签约、监督执行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即交易费用;同一交易过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中,所涉及到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障碍,从而影响资

10源配置的效率。”法律制度的差异将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差别,而成本

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人们的交易行为,进而关系个人乃至社会、国家的经济利益,那么,是以成文法还是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以更好的作用社会关系,则需考虑二者各自的特点,综合客观现实,以成本—效益分析作为根本评价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事实上,成文法与判例法类似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调节方式。成文法以其抽象、概况、一般的特点适用于那些较为稳定、争议不大的社会关系领域,判例法则在应对形式不同、多变的案例中更能有效地降低成本,实现最佳的权利和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福利。 2. 判例以其理性优势取得低成本、高收益的效果

(1)不难看出,判例的生发遵循的是先经实践、再到认识、继而指导实践的过程。稍有哲学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是: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如此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显然,判例的生发和适用过程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发展的辩证规律的。符合规律自然会产生低成本、高收益的效果。

(2)适用判例似乎更符合人们的处事习惯。社会实践过程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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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振涛:《论法经济学的发展、逻辑基础及其基本理论》,《经济研究》,2005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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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遇事往往习惯于寻求类似的先例,参照之,并以此决定事情的处理。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经常性的遵循惯例进行裁决,虽然判例并未获得正式的地位,但一直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作用。判例以其有用性和时效性而更符合经济规律。

(3)对多变、争议的社会关系,判例似乎更能促进效率的提升,更易接近立法原意,促进争议实际解决。这一点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政治生活主题的当代中国显得尤为重要。今天的法律裁判所追求的不是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是是否能促进纠纷的和平解决、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面对鲜活、多变的社会生活,抽象、概况的成文法要达成这一目标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判例恰能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它以同案同判的处理方式而更具有说服力,以具体现实和情理的结合而使人更易接受,以从一般到具体的演绎推理而更接近立法原意,从而使得案结事了,提升效率更易实现。 (4)适用判例将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判例的应用不是无条件的,它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秉承情理法结合的原则,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借以推广的案例是浩瀚的案例的结晶并具有代表性;需要科学的案例更新和适用制度规范,等等,都将加速中国的法治进程。

(二)适用判例可以平衡供需矛盾

1.成文法无法满足鲜活的社会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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